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_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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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工作开展以来,第一季度征缴工作运行情况良好,社会保险费征缴金额同比有所增加,收到了预期效果。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三个检查组,对全区各地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少数地区和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有的该移交的不主动移交、该接收的不积极接收,有的应缴费底数不清、多开财政专户或设立过渡帐户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地的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在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是推进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搞好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对于搞好“两个确保”、维护和保障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移交、征缴及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法要立即纠正,对多头开设的财政专户和过渡帐户必须尽快取消。对顶着不办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二、抓紧清理移交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凡参加党政机关社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盟市、旗县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工作要全部移交各级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征缴。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地税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于参统的盟市、旗县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地税部门要按各地试点方案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执行。对于参加社会保险企事业单位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要将欠缴本息列出明细后移交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可根据欠费情况及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重新确定清欠计划。各级社保部门要及时对已破产倒闭企业的欠费、已以物抵费的各类资产物品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清理核实,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并提出解决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地不得擅自进行处理。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所有移交工作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完成。如在4月底前没有完成移交工作的盟市、旗县,自治区将停止对该地区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因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所在地区政府及主要领导负责。

三、认真做好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数核定工作的协调和审定。要学习和借鉴兴安盟的做法,在盟行政公署的领导下,组织财政、社保、地税等相关部门,对缴费基数认定有异议的单位一户一户地调查清楚,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予以确定,并于4月底前完成各地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四、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的开设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各地必须在当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设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凡在其它非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要立即进行更换。

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有关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缴初期必要的设备购置、票据印刷、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运行。

六、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各盟市要在已建立养老保险费盟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于今年年底之前实现养老保险盟市级统筹。

七、自治区和各盟市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互相支持。各级社保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在做好征缴业务移交的同时,对征缴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给予指导;地税部门要主动与社保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尽快熟悉掌握有关政策、业务和参保单位的具体情况,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平稳运行;代理社会保障资金业务的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统计,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分类统计,按旬向财政、地税和社保部门提供收入统计快报,按月提供统计报表,并相互对帐;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审计,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纪事件,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安全。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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