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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的各类国有资金投资林业项目(包括造林施工、监理、设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种苗、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林业工程项目招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低于社会成本价恶性竞标。实行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林业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本级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审定全市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五条 市林业局下设林业工程监管办公室(简称“市林业监
管办”),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造林处。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造林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计财处等处室负责人组成。
市林业监管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林业监管办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监管委决策事项;
(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三)指导区县(自治县)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四)监督检查林业招标投标交易有关的业务工作,受理与交易服务有关的投诉。
第六条 中央和市级国有投资占主导,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万以上,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交易,属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由区县(自治县)有关监督部门协助市林业局进行招投标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范围的林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均应进入本区县(自治县)公共交易平台(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进行招标交易,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一)区县(自治县)国有投资占主导的林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
(二)中央和市级国有投资占主导,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
万(含)以下的林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
第八条 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造林绿化成效,林业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入区县公共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具体环节由区县(自治县)招投标监督部门确定。项目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市林业监管办应派员到场监督开标、评标。
第十一条 必须依法对林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如实记载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进行招标登记,并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
第十七条 评标结果备案后,应在指定媒介公示三日以上。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市林业监管办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招标投标当事人停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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