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材料]_关于什么是贪污罪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3:33: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贪污罪[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关于什么是贪污罪”。

目录

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1

(一)客体要件……………………………………………………………………1

(二)客观要件……………………………………………………………………1

(三)主体要件……………………………………………………………………1

(四)主观要件……………………………………………………………………2

二、我国已查办贪污罪呈现的特点… …………………………………………………2

(一)贪利性和渎职性相互交织 …………………………………………………2

(二)犯罪领域日趋广泛… ………………………………………………………2

(三)犯罪呈群体性发展………………………… ………………………………2

(四)犯罪手段多样性、智能性………………… ………………………………2

三、我国贪污腐败的危害………………………… ……………………………………3

(一)造成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 ……………………………………3

(二)降低了我国经济增长率………… …………………………………………3

(三)损害市场竞争规则………… ………………………………………………3

(四)破坏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 ……………………………………3

(五)减少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机会 ……………………………………………3

(六)危害公众安全………… ……………………………………………………4

(七)影响政府运作………… ……………………………………………………4

四、贪污犯罪产生的原因………… ……………………………………………………4

(一)个人的畸形需要………… …………………………………………………4

(二)生产资料由不同的人占有………… ………………………………………4

(三)经济社会转型内在的矛盾………… ………………………………………5

五、预防贪污犯罪的对策……………………… ………………………………………5

(一)加强管理,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5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5

(三)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预防意识…… ………………………………………5

(四)建立高薪养廉和保廉银制度…… …………………………………………6

(五)立法要与教育同步,法德并举…… ………………………………………6 参考文献 …… …………………………………………… ……………………………6

I

浅析贪污罪的危害及预防

摘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近年来,惩治贪污等经济犯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贪污等经济犯罪活动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产生贪污罪的原因是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继续过多地介入市场。要预防贪污罪,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经济立法体系,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秩序、竞争的规则,加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本文对贪污罪的构成、特点、成因、危害及预防作了探讨。

关键词:贪污罪;构成;危害;预防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近年来,惩治贪污等经济犯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贪污等经济犯罪活动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对贪污罪的构成、特点、成因、危害及预防作一探讨。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二)客观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分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三)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第93条、第271条的规定犯罪主体有以下几类: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人民法院陪审员、巡防队员。第四,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我国已查办贪污罪呈现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贪利性和渎职性相互交织

贪利性是贪污罪的主要特征,近年来,除贪利性外,渎职性也逐渐成为这类犯罪的突出特点。渎职犯罪和贪污犯罪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贪利性和渎职性相互交织。

(二)犯罪领域日趋广泛

过去贪污犯罪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和部门扩展。近5年来,在全国反贪侦查部门共查办的17万多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领域已经从过去集中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金融、海关等部门,逐步扩展到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是贪污犯罪的多发点;金融、建筑等领域也逐渐成为贪污犯罪的高发区;以往较少发生贪污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等部门也呈增长的趋势。

(三)犯罪呈群体性发展

近年来,随着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腐败分子采用单独作案的手段已不易得逞,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相互利用、相互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这样,贪污案件呈群体性趋势,许多案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揪出一群。在司法实践中,小案连大案,一案带多案的连环套,一人多案,一案多人,一人多罪,诸罪交织等现象尤为突出。

(四)犯罪手段多样性、智能性

贪污犯罪的行为人一般社会地位较高、社会交际较广,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作案前他们往往深思熟虑,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智能化趋势。例如:利用计算机技术的智能性和快捷性作案,大肆侵吞公款。

三、我国贪污腐败的危害

笔者认为,我国贪污腐败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造成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

贪污犯罪对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根据社会科学院的一个统计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各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元至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3%-16.8%之间。

(二)降低了我国经济增长率

经济学原理表明:投资率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最有利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的合作与竞争日趋激烈,投资者一般以经济增长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人们除考虑市场、利润等因素外,还要求具有廉洁的政府、稳定的政局等条件。由于“贪污犯罪类似于一种不可预见的随机性税收”,必然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腐败和贪污受贿的程度越是不可预见,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腐败对投资、人力资源配置、制度绩效、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都会阻碍经济增长,但腐败抑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机制是影响投资这个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决定因素。”

(三)损害市场竞争规则

许多腐败分子常常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贪污受贿所得“入股”,以股金、红利作掩护,隐藏非法所得的收入。从而使这些有“股金”注入的企业常常有大笔的“非法”资金,可以以大大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补贴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制造商成本价的产品,因此比从金融市场融资的合法公司更具有竞争优势。这就使得合法企业很难、甚至不可能和这些企业竞争,进而有可能导致把合法企业排挤出有关行业,严重违背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

(四)破坏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

贪污犯罪“产生于权力资本,而权力资本自身具有迅速扩张的递进倾向和极强的示范效应,这是权力资本的形成所需成本极低而收益率却很高的特点所决定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贪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的原则,贪污所得往往与权力大小成正比。

(五)减少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机会

一个国家内部如果总是涌现大量的贪污犯罪,将会腐蚀人们对市场的信心,使得人们无法根据利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业绩。长此以往,腐败分子给一个国家带来的不良名声除减少这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合法机会及其可持续性增长以外,还会吸引国际犯罪组织前来达到一些短线目标,这些都将对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妨碍作用。

(六)危害公众安全

推进社会服务和进行公共建设时,若贪污则导致监管松懈,检验不严,便会严重危害公众的健康和性命。

(七)影响政府运作

政府如不能有效的打击贪污,甚至连政府官员也知法犯法,这必然会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使政府的威信荡然无存,从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使政令无法切实执行。

四、贪污犯罪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产生贪污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四)生产资料由不同的人占有

通观人类社会贪污腐败与反贪污腐败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条规律:当人类社会处于原始共产主义,即没有私有制的时代时,贪污腐败现象是不存在内;在绝对的私有制情况下,财产所有者也不会贪污自己所有经手管理的财物。在私有制与公有制并存的情况下,贪污犯罪的发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例外。而且在一个国家内所有制结构成份越复杂,贪污的犯罪发案率就越高。

(五)个人的畸形需要

人们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起源于需要,只不过前者的需要是合理的,而后者的需要是不合理的。而故意犯罪者的需要,则是一种畸形的需要。贪污犯罪行为也不例外。这种畸形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大量的案例证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畸形需要是难有满足之时的。每一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是暂时的欣慰。而非分的欲念象一团不灭的烈火,焚烧着这些人的心,不时地促使其犯罪动机一次又一次形成、强化,贪婪地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人往往数次、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壑难填。畸形需要的无止境性不仅来自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性,而且还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犯罪活动和犯罪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它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控制和帮助,这种过程就会继续发展,日益强化,这就是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贪污犯罪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更多腐败者对财物的追求是为了满足畸形的精神需求。实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公然不顾社会伦理道德,寻觅情妇,供养“二奶”;有的甚至人格沦落,频频嫖娼。而要做这些事,满足自己无耻的低级的精神享受,就一定要有大量的金钱。从合法途经得来的钱,根本维持不了这种堕落的生活,于是就不得不动坏脑筋,从事非法活动,贪污受贿以供糜烂生活之用。

(六)经济社会转型内在的矛盾

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反差强烈,促使一些人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在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许多人勤劳致富。同时,也有些投机者或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爆发户。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可是,这些富翁,往往没有更多的政治地位。出于各种目的,他们十分渴望接近政坛人物。而政府官员为了发展经济,也需要频繁地与这些人打交道。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比他们强,有什么理由他们能富,自己却拿低薪水守着清贫。正是在这种失衡的心理支配下,产生贪污腐败。

五、预防贪污犯罪的对策

笔者认为,预防贪污犯罪必须采取如下的对策:

(一)加强管理,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贪污犯罪往往是在管理松懈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根据贪污犯罪的特点,当前应着重对政府的职能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活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针对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的随意性,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以保证上述部门的各种活动得以有效、规范运行,不让贪污分子有可乘之机。贪污犯罪的发生,大部分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产生的。除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外,群众和内部监督也是很重要的。法律监督是打击与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和组织保证,而群众和内部监督是配合法律实施,预防和揭露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通过群众的举报,使有贪念的人因惧怕身败名裂而不敢以身试法。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贪污犯罪与财务活动密不可分。混乱的财务是滋生贪污犯罪的土壤,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对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做了具体规定,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及有关组织,根据《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定期有计划、有目的的审查,帮助单位建章健制,堵塞漏洞,使其会计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财务人员的素质也直接关系到其单位的财务状况。因此,在任用财务人员时,要考察其业务水平如何,是否有责任心和事业心,使其不但能够保特自己清正廉洁,而且可以监督和抵制其他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预防意识

近几年来,我们党和政府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技术的提高,制度规定越来越严密,惩罚手段也越来越严厉,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的大气候,但建立健全的预防贪污犯罪的对策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并非靠一两项措施就能完成,因此,在观念上应强化超前意识,即研究贪污犯罪可能或已出现的新动向、新特点,提出超前预防措施,以防患于未然,进行超前预防教育等。

(四)建立高薪养廉和保廉银制度

官员的贪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的原因,政府如果采用高薪的方式就会大大降低贪污的可能性。我国历史上的孝文帝就是高薪养廉较成功的例子。经济上的高薪也要有所限制,借鉴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保廉银”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一部分和预期的退休金逐月提取,单独建立帐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从该帐户中支取,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予以没收,以此来遏止官员腐败的产生。

(五)立法要与教育同步,法德并举

法律再缜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再好的法律,也有漏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不断地自我教育和外在监督下,筑起拒腐防变的心理屏障,在法律的“缝隙”中自我约束,净化心灵,反腐法律约束机制和自身道德约束机制才能相互促进,反腐立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在短时间内,反腐立法不可能完备,廉政监督还比较薄弱,更需要充分发挥反腐教育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守法自觉性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孟庆华.贪污罪对象中的几个司法认定问题探讨[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0(01)[2]曹坚.国有经济发展新模式下特殊贪污犯罪对象的认定问题[J].政治与法律.2010(01)[3]孟庆华.贪污罪侵害对象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讨[J].邢台学院学报.2009(03)[4]牛克乾.关于当前贪污罪法律适用的三个问题[J].中国审判.2009(06)[5]陈建安.贪污罪的若干问题探微[J].大众商务.2009(02)[6]张巍.对贪污债权行为的认定[J].知识经济.2007(11)[7]刘国敏.试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立法完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4)[8] 朱建华.贪污罪中需加以细析的几个问题[J].学术研究.2005(04)[9] 唐棣.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J].兰州学刊.2004(06)[10] 龚培华,王立华.贪污罪对象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2004(12)

贪污罪(优秀)

前几天单位组织去市检察院参观学习他们的党员教育长廊,看到了有关段义和案的影像资料,很受教育。段义和案发生在三年前,那时我上大三,晚上看报纸时知道了山东有个高官把情妇给炸......

贪污罪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 ( 2015-03-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

浅析贪污罪

浅析贪污罪论文摘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

试论贪污罪

[内容摘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论文浅析贪污罪

目 录内容摘要„„„„„„„„„„„„„„„„„„„„„„ 第1页 关键词„„„„„„„„„„„„„„„„„„„„„„„ 第1页一、贪污的历史简叙 „„„„„„„„„„......

下载贪污罪[材料]word格式文档
下载贪污罪[材料].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