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_山西省财政厅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3:25: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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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进行动态监督,以达到规范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目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 动态监督

第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是指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支付风险、规范支付行为目的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对象是经财政授权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资金范围是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文号、项目名称、功能科目等。

第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

(二)工程、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有无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移财政资金;

(四)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是否经过省财政厅审批;

(五)使用现金是否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发放津补贴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七)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八)授权支付的范围是否符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有关支付方式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综合核查

第九条 综合核查是指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电话核查:省财政厅针对授权支付监督系统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及时向预算单位、收款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做出初步判断。

调阅资料:为了进一步核实疑点问题,省财政厅可通知预算单位报送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等资料进行核查。

实地核查:省财政厅针对授权支付监督系统中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可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组织座谈等方法实施调查核实。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实施以上核查活动中,应做好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监督核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电话告知。对于操作性失误、理解偏差或单位初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预算单位正确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要求予以纠正。

(二)警告。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下达警告通知,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三)整改通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警告而不进行改正的,省财政厅要下达整改通报,要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或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被核查单位应在省财政厅整改通报下达30日内对通报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被核查单位整改情况后,对被核查单位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的实际效果。

第十四条 被核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省财政厅可停止整改通报涉及的用款计划批复或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移交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预算单位认真严格执行预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或组织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对问题做出处理;

(三)组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维护;

(四)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核查情况,并为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如实、完整填制支付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核实、核查工作,及时、完整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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