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介绍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票发行详解
一、什么是定向发行
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述两种情形的定向发行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挂牌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事后备案程序。
二、定向发行对象——特定对象
(一)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注:公司在册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35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相当于扩大了认购对象的数量;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单独列示为一类特定对象,暗含着鼓励挂牌公司的董、监、高级核心人员持股,将董、监、高级核心人员的利益和股东利益绑定,降低道德风险;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得原本可能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且增资价格协商确定,有利于企业灵活进行股权激励,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稳定的核心业务团队。
(二)合格投资者认定
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定价方式
(一)直接定价方式
挂牌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以及等多种因素,并与发行对象沟通后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如公司已采取做市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也会参考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二)询价方式
挂牌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确定发行的价格区间。如公司已采取做市方式进行股票转让,也会参考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也有案例(如:行悦信息)是直接根据董事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确定价格下限,根据董事会召开当日市场交易最高价确定价格上限。
采用询价发行的,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以进行路演,并按照股票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向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
在申购报价结束后,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的规定,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五、定向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发行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可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六、储价发行
储价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发行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特别规定
发行对象可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特别规定如下:
(一)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董事会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讨论与分析。
(二)以股权资产认购的,股权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非股权资产认购的,非股权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四)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八、股票发行流程
(一)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1、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3)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4)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2、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
(2)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
(二)发行与认购
1、发行方式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有优先认购安排的,应当办理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手续。(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主办券商经纪业务客户、机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在内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询价对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
2、披露认购公告
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本次股票发行如有优先认购安排的,认购公告中还应披露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公司章程已约定不安排优先认购或全体现有股东在发行前放弃优先认购的,也应予以专门说明。优先认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有股东在本次发行前放弃优先认购的情况(如有);(2)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缴款期限和缴款方式;(3)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份的处理方式。
3、认购与缴款
发行对象可用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同时以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认购发行股票。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和现有股东应按照认购公告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在缴款期内进行缴款认购。
(三)验资
认购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
(四)提交文件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验资完成后的 10 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报送相关文件。经接收服务窗口人员核对,确认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向公司出具《材料接收确认单》。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变更或撤回。
(五)材料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 将通过电子邮件向主办券商发送问题清单。
主办券商应协助公司落实问题清单中的问题,并在收到问题清单后的 10 个转让日内将对问题清单的回复发送至。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有需要补充披露或说明的情形,可以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充披露。
(六)出具股份登记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文件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七)披露相关公告并办理股份登记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前,应与中国结算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和本次登记股份的挂牌转让公告的披露日;豁免申请核准的挂牌公司还应当同时披露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和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挂牌转让公告应当明确本次登记股份的转让日,并符合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挂牌转让公告披露后,中国结算进行股份登记并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八)公开转让
完成股份登记后,本次股票发行中无限售条件和无锁定承诺的股份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九、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应注意的信息披露规定:
(一)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资产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三)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发行方案。
(四)挂牌公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价情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有),并明确现有股东及新增投资者的缴款安排。
(五)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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