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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责任及责任监督
[摘 要]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有权力必有责任。然而在实际行政管理中,权力者却只考虑到自身的行政权力大小,没有或者忽视自身的行政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种有效的责任监督体制。这种监督体制一旦形成,就可以作为一种检查机制和评价机制,督促权力行使者谨慎地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错误使用,最终提高权力运用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行政责任;监督的必要性;监督制约
行政责任制度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全责任监督体制,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
1、行政责任
广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必须遵循一定政治制度来维持的基本价值和政治义务,忠实于政治制度的各种规范,忠实服务于公民的愿望和要求,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对社会的、时代的主流价值观保持敏感和回应,努力实现公共目标,增进公共利益,创造公共价值,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推动社会的繁荣、发展和进步。在这个意义上,复杂的/政府责任不只是试图使-政府不出错.,更确切地说,政府责任所主要关注的应该是确保有效的行政行动。
负责就意味着负责任地行动。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动,不仅要在复杂的矛盾冲突中维护这种利益,而且要积极地推动公共利益的发展。因此,广义的行政责任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不仅要正确地做事,即不做法律和道德所禁止做的事情,不做公民反对和声讨的事情,而且还意味着要做正确的事情,即做那些促使社会变得更加美好的事情。
狭义的责任主要指行政职责,即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及职权范围内的各种责任,如果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承担否定性的行为责任,并补偿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就行政职能而言,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意:一方面,行政职能意味着行政职权,即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具有公共治理的某种法定职权;另一方面,行政职能意味着行政职责,即履行职权也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应尽的义务,它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所必须要做的事情,如果不履行这种职权,没有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是不负责任的。
换言之,不作为和虽作为而不能实现行政目标和完成行政任务,都是行政没有尽责的表现。另外,狭义的行政责任通常是指因违反某种法律的或政治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这种后果往往与谴责、惩罚联系在一起。这是行政责任得以维系的最低限度之保证。如果说狭义的责任主要体现了政府责任的保障性方面,是行政责任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底线。广义的责任更多地需要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积极主动地去谋求公共利益。广义责任可谓是责任的形而上层面,具有规范性和抽象性;狭义的责任则有具体性和客观性。由此观之,行政责任体现了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必须做”和“应当做”两个方面,既包括了事实要素,也蕴涵着价值要素。
2、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第一,行政责任的缺失导致了行政行为的轻率与不作为。
行政责任明确不清,增加了行政权力在运行中的自由裁量度,使得行政主体不考虑其行为的后果,这就使得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行为轻率容易产生。由此导致了诸如政府的公信度下降、政府行政成本扩张等诸多社会问题。
第二,行政责任的缺失使得政府的能力与威信受到巨大的消损。
政府行使行政行为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在实现过程中由于缺乏责任意识,没有进行慎重考虑,也有可能因为上下级之间由于行政责任在组织中的层层递接导致了行政责任的不一致性,致使政府行政决策初衷的受损或夭折,达不到预设的目标。人民享受不到政府决策所带来的好处,对政府行政的能力和政府威信产生巨大质疑。致使政府下次实施行政行为时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和理解。
3、监督制约体制建立
第一,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立法监督,按宪法的规定完善有关的制度,理顺有关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对行政责任的督促功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行政责任的督促、制约方面确实有许多优点,但由于它在目前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并没有形成与行政、司法协调统一的权力制衡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多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必须强化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功能,关键是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监督意识和监督地位。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主要表现为以法制权。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实行宪政。其次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形式的法规及规范。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通过监督宪法、法律、决议、命令的执行,改变或撤销违法和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命令和指示,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通过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决算;通过审议政府的议案,向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通过视察和检查人民政府的工作,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通过弹劾、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等形式实施对行政责任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在我国现阶段还主要体现在了解权上,处理权和制裁权则相对较弱,因此必须大力强化权力机关的处理权和制裁权,而且这些制度安排要体现系统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要不断增强专门监督机构应有的独立性,提高其地位和行使职权的能力。一是强化监督权,加强监督部门规范有力的制约能力,切实扭转监督权低于行政权,甚至低于主要领导者权力的传统格局,特别是要使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办事能力,实行司法独立。二是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要使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内部监督与行政外部监督、法制监督与舆论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网格,改进存在缺陷的、乏力的、以内部上下级监督和自纠自查的执行系统为主的监督体系。三是明确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监督的目的不仅仅是保证廉洁,而且要保证高效。四是对行政监督的具体操作规则制度化,并且要注重研究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行政效率评估标准以及实施细则。五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违法执法的现象要有制约手段,要加强对配 套法规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第三,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制约作用。民主党派的监督制约作用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必要的权力监督形式。要建立民主党派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强化民主党派监督制约的实施权力,使民主党派的监督制约更具权威性。让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设立专门组织形式和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监督权力,并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监督制约权力、形式、途径和程序。其二,更多地吸收民主党派的优秀代表人物参加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工作,发挥民主党派的异体监督制约作用。其三,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使民主党派监督制约进入更高层次。要加强民主党派的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质量;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开拓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手段;要把民主党派的个体监督活动和有组织的群体监督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制约的整体功能。
第四,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民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监督和批评,特别应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我们要通过社会团体以组织的形式公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
遵纪守法的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情况,提出要求,表示愿望,提出意见和对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及某些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检举和申诉等方式实施监督;通过传播快、覆盖面广、影响大的社会舆论进行监督。我们应该把社会监督建设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较平和的矛盾释放机制,同时又是一种行政规范机制。
第五、实行新闻立法,实现新闻独立,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新闻机构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和评论权,特别是对反面事件的揭露、批评和表达社会惩治违法的要求等权利。
第六、允许民间应有自由办报刊和出版的权利,允许网络微博、博客等发出声音。允许人民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实行思想自由。正视这些来则民间的呼声,倾听广大人民的心声。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来监督政府。让行政管理更加高效、为民。
参考文献:
[1]谢斌 行政管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张创新 行政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 [ J].行政与法, 2005(10).[3]韩志明 行政责任:概念、性质及其视阈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19).作者:本人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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