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土地流转政策_最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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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来源: | 供稿:信息中心 | 作者: | 日期:2012-05-23 | 浏览:9716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和农民实现规模经营的主要载体,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组织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推进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才能切实解决好工作推进中带有方向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扶持政策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等文件政策措施支持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通过近几年的强力扶持,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非常迅速。截止目前,全区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12个。其中:种植业219个,占53.2%;养殖业178个,占43.2%;农机服务15个,占3.6%。各类合作社共吸收成员6420人,带动27300多农户参与生产,注册资金达3.62亿元。

国家、省、市、区支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国家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2.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人才支持政策。国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国家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并鼓励引导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支持农村青年领创办合作社。

4.工商登记简化程序。国家规定,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5.信贷支持政策。国家要求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并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6.项目扶持政策。国家规定各级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7.用地、用电等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

1.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继续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2.鼓励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3.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市委市政府支持政策

1.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扶持一批符合产业导向、经营管理规范、利益联结紧密、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市级示范社和星级合作社发展,支持合作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人才培训和引进推广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等。2.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项目,争取国家、省上专项资金扶持。

3.各级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支持的重点,研究制定信贷扶持措施,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对获得市级以上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优惠政策。区委区政府支持政策

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重点扶持10个利益联接紧密、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带动能力强、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收认定后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玉米制种种植专业合作社,视其规模每个给予3—5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核心实质内容主要就一句话:

国家支持农民和经营主体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体内容主要有: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7.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9.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10.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11.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12.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区委区政府支持政策

支持土地依法自愿流转。对开展土地流转连片面积在300亩、年限在三年以上的,给予受让方每亩20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编辑:李雪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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