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湖南衡阳政策衡南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45: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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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府加重农民负担

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免征农业税等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保证各项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的规范使用,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是指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为保障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同政府统一安排、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类资金,包括财政各项转移支付和政策性各类补贴资金。(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强行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动力,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等侵害农民利益或引发农民负担反弹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前款规定之外的人员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由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提出意见,交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所在单位予以解聘、辞退、清退或者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资金的;

(二)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的;

(三)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

(四)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优抚资金的;

(五)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计划生育补助和奖扶资金的;

(六)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

(七)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退耕还林资金的;

(八)套取、截留、挪用其他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政策性补贴资金的。

第六条 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中,有下列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免征农业税的;

(二)违反规定收缴农民税费尾欠的;

(三)违反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者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四)违反规定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行开展保险业务的;

(五)强行向农民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

(六)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税费、乱摊派的;

(七)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向农民和农村中小学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的;

(九)违反规定造成农业生产资料乱涨价的;

(十)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

(十一)其他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引发加重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03]20号)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

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湘办发[2000]29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或者农民缴纳的款物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政策性补贴资金请客送礼、乱支滥用的;

(二)阻挠、抗拒检查、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三)强制或者授意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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