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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出处:www.daodoc.com 时间:2006-3-30 14:20:00
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许多案件涉及当事人利益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值得一提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专利案件
专利案件中,涉及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掌握和侵权实施行为的具体认定等是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专利权属案件中,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纠纷较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简单地以说明书中提到的内容来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在江苏高院终审的张宗仁诉仪征市宏大工贸有限公司“液体涂布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虽然说明书中在说明织毛孔和渗液的位置时称“倒U形基板”的顶部为“水平板”,但基板顶板的形状与本专利发明目的无关,对其效果不产生实质影响,不能以此认定是对“倒U形基板”这一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M形基板”与专利的“倒U形基板”这一技术特征相比,属于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便于安装等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属于等同替换,构成专利侵权。在上海高院终审的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涉及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的解释和变劣技术的侵权判定问题,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中的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目的是使涉案专利发明能够自动地排空容器中的残液,故“轻微”并非可有可无,并非可忽略不计;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变劣技术方案不构成专利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劣于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侵权判定所考虑的范围。
考虑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来科学界定组合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中,明确了封闭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即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恰好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相同时,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多于或少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则不构成侵权;组合物是否带有杂质,不影响专利保护范围,但杂质应限于通常的含量,不能将杂质作为组分进行侵权判定比对。
对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专利文本予以谨慎审查。在宁夏高院终审的银川西夏印艺有限公司诉银川印章有限公司“一种可识别并能验证信息真伪的印章”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在一审中以专利申请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主张权利,并获得被告构成专利侵权的认定。因原告起诉主张的是全部四项权利要求,二审允许专利权人将授权公告的“把申请文件的四项权利要求合并为一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并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但因被告缺少“隐形荧光液”这一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能够体现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和技术内容、足以据此进行侵权判定的证据予以合理认定。在江苏高院终审的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市迪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高压钠灯(海螺丝NBDD-4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上掀盖内藏式照明灯具开启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法院以查证属实的被控侵权产品样品的照片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认定整体近似,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同时因该照片已经清楚地反映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完全相同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一并认定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对被控专利侵权实施行为予以准确定性。在李成祥诉溧阳市丰达电器设备厂、上海耀华无碱纤维有限公司“高压电器用无碱无蜡玻璃纤维绝缘带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南京中院一审曾经认定两被告分别实施方法专利中的不同步骤构成相互提供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行为,江苏高院终审则认定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在福建厦门中院一审生效的尤泽尖诉厦门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一种防漏屋面”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涉及用方法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和对实施包括使用行为的理解。
(二)著作权案件
依法准确界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北京高院在(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ion Council,简称GMAC)分别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三案中终审认定,TOEFL、GRE试题和GMAT试题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这些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分别赔偿ETS和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6170959.4(约合746186美元)和2430773.2元(约合293926.美元)。另外,每案支付原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约合26602美元)。经最高法院批复、由济南中院一审、山东高院终审裁定的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涉及对他人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被告将拍摄的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五月的风”雕塑作品图像与其他图像合成后作为手机壁纸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合理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不构成侵权。
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裁定撤诉的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版权局执法检查时和北京二中院应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分别发现被告的9个和4个经营网点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原告的3dsMax 3.0、3ds Max 4.0、3ds Max5.0、AutoCAD4.0、AutoCAD2000五种计算机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认定,被告作为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五种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已构成对于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支出3.225万元。该案是第一起判决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承担侵权责任的涉外案件,受到了软件开发制造行业、知识产权学术界的广泛好评。成都中院也审结了ADOBE(奥多比)系列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的著作权侵权案。安徽高院终审的张方正诉人民交通出版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涉及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的界定、软件侵权判定方法、附赠品与商业目的的认定和软件登记与主张权利的关系等问题。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北京久其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案,涉及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海二中院受理的上海瀚博科技公司诉江某擅自删除软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涉及企业员工对软件升级不成,反而将关键程序删除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还是侵权,如系侵权,其侵犯的是何种权利的问题。
涉及期刊数据库侵权的案件规模大,影响广泛。北京高院终审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哲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中国艺术研究院等11家单位诉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是近年来国内最大的期刊数据库侵权案,因案件牵涉成百上千家专业期刊的著作权益而引起行业轰动。从1999年起,清华大学的《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等9种期刊,北京大学的《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14种期刊以及其他科研机构总共54种期刊,被被告擅自以扫描录入方式复制,汇编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予以销售,总计使用原告期刊中的文章5万余篇,总字数3亿多字。11名原告以严重侵犯其编辑作品著作权及期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2004年底,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大规模使用他人的期刊数据库,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50多种期刊的使用,并赔偿11名原告230多万元经济损失。本案被告曾在2003年因为同样的侵犯著作权事由,被法院判决赔偿中国科学杂志社、中国工商杂志社等12家期刊社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涉及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方面的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多方面经济利益而成为音像出版界的焦点。尤其是涉及卡拉OK使用音乐电视作品侵权案和网络下载音乐作品侵权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引起了相关行业的震动,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又不阻碍娱乐业和网络业的发展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课题。在苏州中院一审审结的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中,认定涉案MTV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主体,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辑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将黎明演唱的《两位一体》、《全日爱》、《酸》三个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权;根据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档次及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5441元。在北京高院终审的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将原告制作发行的3部“郭富城MTV”作品在卡拉OK歌厅播放;法院两审认为,涉案三首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属于录音录像制品;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上海一中院受理的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二中院受理的(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等境外唱片公司分别起诉经营卡拉OK娱乐业的企业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案,也涉及MTV是否构成作品、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有关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案件大量涌现。河南高院终审的母碧芳诉河南博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母碧芳创作的长篇小说《惑之年》被博云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上载到其网站,供用户浏览、下载。此案在认定侵权成立问题上没有争议,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一审法院是在参照文字稿酬规定的基础上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而博云公司认为其在诉讼前一经告知后即将该部小说从其网站删除,而且其网站中的书库栏目对外是免费的,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河南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山东青岛中院一审生效的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诉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涉及录音制品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和侵权网站所有人的确定问题。浙江绍兴中院受理的新力哥伦比亚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绍兴伏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涉及链接是否侵犯网络传播权的判断问题。一些新客体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上海一中院受理的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诉上海索雷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印刷线路板图形作品著作权案,涉及印刷线路板是否构成图形作品、图形作品的侵权判定标准的问题。江苏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还出现了评弹口述作品著作权和请求保护发型等一些新类型案件。在江苏徐州中院受理的施辉诉徐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徐州市总工会等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诉称其设计的富有创意和美感的获奖立体发型被他人擅自使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
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也占有一定数量。安徽高院终审的张留生诉安徽省安庆市邮政局、安徽省宿松县邮政局、国家邮政局以及第三人石宣华、张荣著作权侵权案,涉及对涉案《小孤山》摄影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界定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注意考虑其使用目的。河南高院在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等系列案件中,终审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广告使用,根据用于商业广告给侵权人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情况,并参照了专业图片公司在正常商业许可使用情况下的收费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广告使用摄影作品的侵权纠纷,如洛阳市政府要求一些机关、院校等单位自己出资制作宣传洛阳旅游的广告栏,在广告栏上显示了制作单位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对于此类案件,河南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在酌定的赔偿数额时采用了明显低于商业性广告使用侵权赔偿数额的标准。
传统著作权案件中反映出的一些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理问题也比较典型。江苏高院终审的刘宗意诉卢海鸣著作权侵权案,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原告没有提出有关文字表述的具体比对内容,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上海二中院通过对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朱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使用他人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生产工业品不构成对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即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不属于产品设计图的表达,仅按照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生产、加工产品,未对产品设计图进行印刷、复印、拍照等复制使用的,不构成对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福建法院受理的王则坚诉厦门卷烟厂“石狮”烟标侵犯著作权案,争议较大,有一定处理难度。
著作权权属案件主要涉及到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界定问题。河南济源中院一审、河南高院终审的周克勤诉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涉诉作品究竟应属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的问题,终审认定虽然原告参加了《小浪底水力发电厂水工机械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创作工作,但因系法人作品,原告对该书不享有署名权。(待续)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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