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_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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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系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对系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系处级领导班子和全院中层干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定期考核、任职前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考核。试用期届满后要重点对干部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满及后续追踪考核的形式进行。

(三)任职前考核是对拟任领导职务人选所进行的考核。

(四)平时考核是对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年度工作总结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情况。

(五)专项考核是针对领导干部的特定情况或为特定目的所进行的考核。包括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情况考核,参加专项工作表现考核,重大事件中表现考核,针对某方面问题的专门考核以及为评选先进、确定重要会议代表等目的进行的考核等。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系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理论学习情况。领导班子对理论学习的态度,执行中心组学习和日常学习制度的情况,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等情况。

政治表现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贯彻执行上级和院党委决定的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和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情况。

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对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科学引导,贯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走群众路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

正确决策的能力。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执行民主决策制度,科学论证,把正确的意见、建议和成功的经验转化为正确决策的能力。

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的能力。结合学院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学院、部门、学科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凝聚人心、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能力。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树立集体主义精神,不断增强本部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工作实绩。

在推进学院各项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党总支、党支部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领导班子发挥其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第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情况,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的情况,学习业务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及参加干部培训和自学等情况;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情况等。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在事关方向、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情况,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全局意识、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及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等。

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公道正派,襟怀坦白;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提出和制定工作思路、规划和措施,组织指挥的能力,领导经验和方法,沟通协调和处理各方面关系的情况。

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多种形式的信息渠道,综合分析判断,在集体讨论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提出并善于采纳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大胆探索和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

发现人才,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知人善任的情况。把握工作规律,运用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领导业务工作的情况。

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班子,带队伍,解决和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坚持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正职领导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研究,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副职及各方面工作积极性情况;副职尽职尽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独立负责地抓好分管工作,支持主要领导工作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和开展其他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效果和主观努力的情况,包括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发挥的具体作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上级和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和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把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规范,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既要注重考核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又要注意了解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听取知情人的意见,特别要注意了解其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以深入掌握其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领导班子和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听取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撰写考核材料;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反馈。

第十条 考核准备:拟定考核方案;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召开述职会议。

会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并进行考核动员。内容包括:传达学院有关精神,说明述职和考核的具体事项及要求等;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应由本人撰写。述职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报告个人的情况,既不夸大成绩,也不隐瞒缺点和问题。述职报告作为考核及民主测评的依据之一,要体现质和量的结合;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范围,应由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服务对象和工作联系较多、接触较多的各部门有关人员和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由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通过无记名方式填写《系处级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中层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测评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测评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人员范围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相同,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测评的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干部考核的民主测评也可分为不同层次和不同服务对象分别进行测评,并占有不同的权重系数。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对被考核人作进一步了解时,可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党组织的有关人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部门,服务对象,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代表;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个别谈话时,应有二名以上考核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考核组将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民主生活记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结合工作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学院有关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业绩等情况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学院审计部门对考核对象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部门提供有关审计结果。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情况。

(五)对一些教职工反映强烈、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或另行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并写出专题考察报告。

(六)征求意见。考核组将采取面谈的方式向学院有关部门及纪委征求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通过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和其他适当方式,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党委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主测评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调整领导班子、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素质和主要现实表现,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履行职责、工作实绩、思想和工作作风等情况,要指出存在的问题、缺点及不足;

(二)民主测评情况;

(三)考核组关于评定等次的建议;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署名和日期。

第十八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将通知考核对象,如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组织部将就考核对象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必要时将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属考察失实,应向党委提出修正考核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条 任职前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可参照定期考核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系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将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和纵向、横向比较,妥善处理好个人与集体、正职与副职、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成绩与实绩、主观努力与客观因素、现实工作成果与原有工作基础及后续影响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系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主测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

第二十三条 系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评定可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一)领导班子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好”等次:

1、政治建设好;

2、团结协作,整体作用发挥好;

3、领导能力强;

4、工作实绩突出;

5、勤政廉政,作风优良。

6、民意测验“好”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二)领导班子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较好”等次:

1、政治建设较好;

2、比较团结,整体作用发挥较好;

3、领导能力较强;

4、实绩比较突出;

5、勤政廉洁,工作作风较好。

6、民意测验“较好”和“好”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三)领导班子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应评定为一般等次:

1、政治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2、班子团结,整体作用发挥一般;

3、领导能力一般;

4、工作实绩一般;

5、基本上能做到廉洁勤政。

6、民意测验“好、较好、一般”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四)领导班子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差”等次:

1、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班子有以权谋私的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3、领导班子存在无原则纠纷,班子严重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履行班子的职能职责;

5、工作实绩差。

6、民意测验“差”票的得票率超过40%。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在试用期考核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中,领导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试用期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定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较好地适应所任职务的工作;

5、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6、能做到廉洁自律。

7、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民意测验“合格票”的得票率不低于2/3。

(二)试用期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5、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6、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民意测验“不合格票”的得票率超过1/3。

第二十六条 年度、平时、定期考核结果评定

(一)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优秀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组织领导能力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6、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得票率一般要达到2/3以上。

(二)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5、能做到廉洁自律;

6、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2/3。

(三)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4、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6、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民主测评中“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2/3。

(四)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5、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6、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1/3。

第二十七条 对非领导职务中层干部实行动态管理。非领导职务中层干部所在的部门必须安排其工作岗位,分配工作任务。其本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其考核比照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工资和政治生活遇的重要依据。

(二)选拔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三)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组织部视情况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也可以建议党委调整其领导职务。

(四)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可视具体情况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降职等处理,不保留原职级待遇,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干部管理档案,并与任职前考核的考核材料同时存入档案。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一)考核人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署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如实填写《干部考核工作责任表》,并连同考核材料一起交组织部统一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被考核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以及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对考核人员还应视情况实行一定范围的基层单位回避。

第三十三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应遵守以下纪律:不准从个人私利出发或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露考核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搞非组织行为;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调离考核工作岗位,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应予以纠正;以失实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做出的提拔重用、奖励晋升等决定,应予以撤消。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学院党委、纪委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处理基层和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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