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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审机构通过对与资源利用有关的财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咨询、确认、评价,旨在完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校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各单位设立内审小组
(一)内审小组成员由单位行政会议研究拟提候选人员(人员数5-9人,成员一般由群团组织、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单位规模情况,选举产生的内审小组成员应达到3-7人)。单位法人、分管财务领导、报账员不得担任内审小组成员;
(二)内审小组组长由内审小组民主选举产生,内审图章由内审小组组长负责保管;
(三)内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单位要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领导及业务培训,及时
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第七条 建立约束监督机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相应责任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八条 针对各类经济业务,制定完整的财务管理流程,加大宣传力度,让单位内相关人员知悉。
第九条 财务机构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上岗资格,是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或后续教育,财务人员的变动是否报告主管部门同意,是否履行了交接手续。
第四章 货币资金审计
第十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和收支控制制度。是否制定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对货币资金业务按规定配备了人员。
第十一条 现金日记账是否如实序时逐笔登记,是否做到日清月结,现金日记账与总账是否相符,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现金结算额度是否符合现金结算规定的标准;是否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是否将超过库存限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坐支、私设“小金库”现象。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保管是否安全,是否仅由指定人员接触,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是否保存盘点记录。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如实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与总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定期核对,是否由出纳员以外的人员来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及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制
度。是否存在违规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现象;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的现象;是否存在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的现象。
第五章 收入审计
第十六条 各项收费是否取得收费许可证,是否开具合法票据;各项收费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乱集资、搭车收费等现象。
第十七条 取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零星收入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及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单位签订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是否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及领导审批并同意。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是否及时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截留、瞒报、拖欠、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
第六章 支出审计
第二十条 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
(一)支付业务的全过程是否进行恰当分工,是否存在一个人办理支付业务全过程的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的附件是否充分;费用报销是否有相关的经办人、参与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有关业务描述是否清晰、明了,且真实、合法;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
他违规违纪现象。
第二十一条 各类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建设工程、维修、劳务、借出款等),是否建立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即先由单位财务机构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用款部门的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班子审查、讨论和决策后实施。财务机构是否依据决策办理。
第七章 往来款项管理审计
第二十三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赊欠款项等,重点审计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规,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对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第八章 基建管理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本单位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实施监督,监督项目建设的申报、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变更资料审批及签证、材料质量及价格、工程价款支付、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各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审查单位基建帐目是否清楚、基建经费是否专款专用、工程款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经专门机构审核、竣工项目是否及时按规定进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户核算。
第二十六条 审查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双控规定(即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是否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投资现象;审查工程项目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由专人收集整理施工资料。
第二十七条 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切实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审计
第二十八条 物资采购内部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对关键岗位进行分工,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第二十九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单位实际需求,是否已考虑到单位实际库存量状况;采购申请所要求的技术指标是否明确,所列价格和数量是否合理,是否有采购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按要求进行物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的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小组成员组成是否合理,采购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取得供货商完整的档案资料以确认供货商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对有可能损害单位利益已签署的合同,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 设置有独立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采购验收。是否有收货记录,是否制定适当措施防止采购人员与保管人员串通舞弊;是否存在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等现象;是否根据货运单、发票和经过批准的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是否经过适当批准;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第三十四条 物资的领用是否有计划、有审批,是否有领用记录。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审计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审计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审批、核算、产权登记和清查、效益考核等制度;
(三)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或出租等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规范、合理有效。
第三十六条 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台帐,是否按要求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是否成立有专门机构,抽派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审计
(一)大型设备、仪器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和实施招标采购;
(二)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及时。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
(一)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收入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捐赠等减少审批手续是否合法,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固定资产盘亏是否属实,认定程序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三十九条 监督盘点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核账、卡、物是否相符,审查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信息与沟通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
度、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十一条 重大决策是否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第四十二条 各项制度及签订的各项协议是否装订成册,财务档案资料是否整理规范,是否完整,是否有专人、专柜、专室保管。
第四十三条 财务信息的获取是否及时、完整,财务信息的编制是否规范、真实、恰当。
第四十四条 是否建立信息数据库,信息录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权,对有关信息的接触是否制订了限制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十五条 通过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财务的审计,内审小组应对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运行作出评价,说明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以相应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为
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南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内部审计
细则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纪委,宣传部,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
南江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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