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_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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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身心健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第二条 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校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者主持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获得县(区)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主持辅导至少一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获得县(区)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或者主持辅导至少一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获得县(区)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能够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机构: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本学科1项以上教科研课题;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6年以上,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班主任不少于180学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160学时(小学240学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小学4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小学160学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教研员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60天以上,听课、评课60节以上;市教研员40天以上,听课、评课40节以上;省教研员30天以上,听课、评课30节以上。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并在初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六)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

(七)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从事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获得市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并主持辅导至少一个学生社团活动;独立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观摩课;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2篇以上;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农村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从事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获得市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并主持辅导

至少一个学生社团活动;独立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或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过经验交流;承担市级以上(农村中学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2篇以上;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幼儿园);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获得市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1次,农村中学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2次;获市级以上的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机构: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的省级(乡镇以下学校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的教科研论文3篇(乡镇以下学校1篇)以上;执教县(区)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4次以上;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5名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班主任不少于18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小学240学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小学4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小学160学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教研员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以上,听课、评课60节以上。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且又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8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支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任高级教师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省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八)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著作和论文要具有独创性和学术价值。

(九)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培养、指导5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培养、指导不少于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20学时以上;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培养、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教学研究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和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每学年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15

万字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期刊上独立发表独创性的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培养、指导不少于8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第三条 后取学历要求

后取学历均须与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方可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

第四条 破格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9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在具备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认可。

二、需具备下列条件中三项:

(一)获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受国家级政府奖励。

(二)在全国中文期刊上独立发表独创性的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15万字以上)并在全国中文期刊上独立发表独创性的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部(各15万字以上)。

(四)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得国家三等奖或省一等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五)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一等奖。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三等奖1次或省级二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1次或省级一等奖2次以上。

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7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破格评审在具备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认可。

二、需具备下列条件中三项:

(一)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受省级政府奖励。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的教科研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在全国中文期刊上不少于2篇。

(三)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15万字以上)。

(四)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得国家三等奖或省一等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

(五)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二等奖。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的业务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二、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三、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政府荣誉称号。

省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

作者、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市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市级政府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政府荣誉称号,如市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 均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所称“以上” 16

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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