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师生问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师生问答”。
同学问:党委是不是行政主体?学校是不是行政主体?法官是不是行政主体?
老师答:党委目前还不是行政主体。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工作时,例如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时是行政主体;学校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时,是行政相对人。法官也不是行政主体。
同学问:在我国,行政判例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老师答:目前,判例在我国还不是行政法的渊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指导作用。
同学问:公务员的概念教材上没有,请您指教一下好吗?
老师答:公务员在我国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同学问:请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它与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是否相悖? 老师答:公务员政治中立是西方的概念。在西方,由于传统政党竞争激烈,公务员经常轮换,出现政策不能稳定等问题。所以,西方实行公务员制度时,明确把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通常随执政党、在野党的进退而进退,如部长、大臣等。但业务类公务员不随政党进退而进退,故保持政治中立。我国不存在执政党和在野党之分,故无政治中立原则。
同学问: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在某生产队因结婚落了户,户口已迁入,并分得土地,在旧城改造中因占用了田地,政府给每个社员补助了生活费及补偿款,但生产队以王某已与本社社员余某离婚为由不为王某发放生活费及补偿款,后王某找到社队及村委会,村委会说这是由村委会表决通过的,不发就是不发。请问王某是否能以生产队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生产队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是否也应追加为被告?
老师答:从目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生产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村委会可以说是一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果王某想要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村委会为被告,而不能起诉生产队。
同学问:在学校实行人员聘用的问题上,对于未聘任人员不予安排,劳动仲裁对干部的申诉不受理或驳回,这样的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老师答:学校在进行公务管理的时候是行政主体,但学校与教师之间因聘用产生的问题,目前通行的理解是民事法律问题,应该遵循民事救济途径解决。首先,必须看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没有对教师与学校争议的管辖权?如果有,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学问:是否只要享有行政职权就是行政主体。
老师答:不一定,行政主体概念的很重要的一点是是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省政府里的一个办公室,它可能享有某种行政职权,但它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他不是一个行政主体。
同学问: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否非常之深远?
老师答:目前通行的观念是这样看的。不过,请你注意,任何一种制度上的哪怕是非常小的变革都会对以后的制度构成影响,而这种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是当前我们很难预料的。至于WTO的具体影响确实有很多方面,不能一一穷尽。举一个例子,WTO要求所有涉及外贸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必须保证透明,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必须学会如何向社会公开其运作过程。当然,我们还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对国内事务是否有同样的态度。但至少这是起步。
同学问:对于公职关系而言,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和劳动契约关系学说似乎都失之偏颇,两种学说的不足分别是什么? 老师答:特别权力关系说目前已经在大陆法系不流行了,因为如何保护公职关系中公务员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或者领导的侵犯,成为一个人权需要保障的问题。劳动契约关系说在英美国家比较流行,但其目的也是试图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公职人员的权利。这两种学说都还未在中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因为我们国家迄今为止还不允许对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至于两种学说的不足,恕我不能在此详细叙述了。
同学问:我从报纸上看到某区公安分局委托自来水公司管理外来人口,请问是否符合法律? 老师答:首先,需要看这种管理是属于哪种性质的。如果这种管理还带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即自来水公司可以进行处罚。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是违法的。因为,只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才能接受委托。其次,若公安局委托自来水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力,是其他纯粹事务性的,是处理不带任何强制性不利决定的可能性的事务,那么,目前法律法规尚未严格禁止此种委托。
同学问:请问为什么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任何法律纠纷,都被认为是司法不得介入的领域呢?
老师答: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999年)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所以,目前来看,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有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纠纷,法院是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可能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公务员与所在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民事法律纠纷。
同学问:怎样理解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
老师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具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可见,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而且,行政主体是一个学术术语,而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术语。
同学问: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老师答:简单说,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如果受到法律的调整,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是行政法律关系。
同学问:公务员肯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又应该怎样界定呢?两点有哪些不同或区别?
老师答: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代表等等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根据刑法规定,有些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领导人员都可以视作国家工作人员。
同学问:行政机关怎样界定?
老师答:行政机关确实还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概念。但是,也不妨把它定为:享有并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在组织法上拥有独立地位的国家机关。但是,申明一点,这个概念不是很完美,对行政机关的理解不妨更多地从“行政机关包括哪些类别的机关”这个问题去把握行政机关的外延。
同学问:某小学公告:摘一朵花罚款60元,被罚者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老师答: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必须首先认可一个单位可以有一种内部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非要法律才能赋予的、而是像人生来自由一样。小学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罚款规定,这可以理解为任何一个进入该小学的人,无论是教师、学生还是外来人员,都与该校形成了一个契约关系。即只要你进入该校,就必须遵循该校通过公告形式与你形成的契约,你违反契约摘取花朵,你就要付违约金。你如果认为违约金太重,那么,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该契约存在严重不公平等问题。
同学问:王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罚款1000元的处理,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构维持原处理。王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其处理进行审查,既要审查是否合法,又要审查是否合理,王某是否能要求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
老师答:对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是法院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所以,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
同学问:请问政府机关未能兑现有关奖励的规定,应受奖励人员能否向法院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老师答:看这个奖励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还是对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若是前者,目前似乎没有什么救济途径。若是后者,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领取奖励的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拒不给予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是一种“悬赏”,那么,悬赏目前还被民法学者认为是一种邀约邀请。因悬赏发生的问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同学问:村委会与村民是什么关系?可以适用行政法吗? 老师答: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在村委会针对村民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职能的时候,如发放征用土地补偿金,就是与村民形成公共管理关系,是可以适用行政法原则和规则的。但并不意味着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所有关系都是公共管理关系。
同学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请问老师,何为基础性规范? 老师答:基础性规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能起到指导其他规范作用的那种规范。比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体系中,就是贯穿整个体系,指导其他原则的最基本的一些原则。
同学问:我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是一级行政组织,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因为我觉得村委会是不能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老师答:首先,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授权村委会行使一定公共管理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村委会就成了行政主体、成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
同学问:人民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是什么身份?
老师答:人民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仍然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当然,其同时也是一个普通公民。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依然可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同学问:请问“公共行政权力”具体是指哪些? 老师答:公共行政权力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或者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它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内部的管理权力(私行政权力)不同。
同学问:根据课本上所说,公安派出所是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之一。那么派出所能不能以其名义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老师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的处罚有两类: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这两种处罚是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的。
同学问: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的问题,是民法来调整,还是行政法来调整?
老师答:如果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是由村委会进行的,那么,基本共识是由行政法调整此类行为。
同学问:私行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吗?
老师答:一般而言,是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因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是在行使具体职权的时候才会成为行政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其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更多地适用民法规则,发生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
同学问:刑事有附带民事之说,行政是否也可以附带民事?依据是什么? 老师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以一个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以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审理民事案件。
同学问:如对某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原告要举证说明被告某机关的不作为,但原告说某机关在收到原告的报告后不理不踩没有批复,当原告要提出起诉的时候,被告还说原告从来就没有送报告给它。因为我们国家机关现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报告的时候从来没有留下什么收据,除非是法院的送达回证,一般的老百姓送报告给机关的时候,机关都没打收条给老百姓,这个问题以后要如何解决才对?
老师答:最高法院今年出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此有了新的解释,即如果被告在受理申请方面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就应该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同学问:政府招标行为是否具体行政行为? 老师答:政府招标行为比较特殊,它实际上是政府签订行政合同时发出的类似于民法上所说的要约邀请。投标人提出的是要约,政府最后确定中标人实际上是承诺。这个过程如果发生争执,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同学问:在铁路企业设置的城管部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属公行政还是私行政的范畴?根据地域管辖,铁路法院未设行政、民事庭,公民的正当权益受铁路城管侵犯时应如何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
老师答:铁路城管的管理活动属于公行政。根据现有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行政诉讼都是由普通法院而不是专门法院来管辖。
同学问: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超出了职权范围,派出所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我们理解是以公安分局为被告人,是否可以? 老师答:根据新的司法解释(1999年),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超出授权范围,以派出所为被告。
同学问: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是什么?
老师答:宪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承认公民享有一系列权利,国家机关是不能非法侵犯的。简略地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公民在宪法上的很多权利都会通过具体的单性的行政法律规范予以保障,行政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任意侵犯。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源,行政法是活动的宪法。
同学问:如何才能把行政法学好?
老师答:注意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平时再注意关注相关的法律现实,应该是可以学好法律的。
同学问:请问您对在公务员中实行末位淘汰的看法如何?如果对淘汰不服如何办。
老师答:末位淘汰制度我是极力反对的,无论在哪个领域适用。因为这实际上类似于“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而没有任何人性可言,毕竟,在两个人以上的场合,就必然有最后者,但不能由此认定最后者必须淘汰。而且,《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职位是有保障的,没有任何法定理由是不能随意撤免的。不过,对淘汰不服,只能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行政机关内部申诉,而不能提起诉讼
江苏 尚庆学课堂教学中的问答形式多种多样,如果能在问和答的主客体上巧加变换,不但能够使师生活动丰富多彩,还能够对课堂教学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如何变换师生问答的角色呢?一......
教学条件知识问答1.四项经费及其含义四项教学经费的每项经费都是有确切的含义的,它们是按原国家教委1988年制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会计项目定义的。它包括本专科业务......
本文《薛瑞萍教育教学问答》读书笔记摘录由小学名师教学网HBteachers.CN收集整理,感谢原作者。更新时间:2012-10-1 21:26:301、一年级是帮助孩子恢复、建立秩序感的关键时期。......
特殊教育教学技能问答重点: 课堂教学设计的一般策略、作业设计的走向与策略1、什么是教学技能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在一定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下,运用有关教学的知识和经验,积淀而形......
凤凰高中数学教学参考书配套教学软件_教学论文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必修《数学1》(苏教版)教学问答南京金陵中学 张松年 朱骏问:怎样理解集合的运算?答:对象与集合的隶属关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