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试行办法十二条_南通市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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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试行办法十二条来源:如皋人才网添加时间:2011-03-19浏览次数:101 次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各类专业技

术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造就大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的评选,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选、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奖励不超过20人。原则上每次每个专业类别限选1名,人选不足可空缺。

第四条评选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评选的对象和范围:在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科技研发、技术攻关和技能工作,取得杰出成果或作出杰出贡献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行业、年龄限制。已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称号者不再作为推荐人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奖项等,其技术创新水平处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所研发产品投入规模化生产,并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2、在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吸收高新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三位的主要贡献者。

3、在农业、水利、生态环保等方面,积极引进、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和成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以上业务奖项者。

4、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注重创新教育形式,教学成绩优异,在全省教育界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5、在医疗卫生、医药科研和计生服务等领域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防病治病或攻克疑难杂症成绩显著,在全省医疗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人员。

6、从事文艺创作、编导、表演和新闻工作,所创作生产的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在同行中享有盛誉,深受群众欢迎的人员。

7、其他在某个专业领域或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生产,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在全省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员。

第七条 首届评选主要依据2004年以来申报人取得的成果业绩,以相关证明材料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申报、评选方法和程序:

1、推荐。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被推荐人填写《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推荐表》(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并附事迹材料(要求具体详实)。所在单位在《推荐表》上写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印鉴后,按照分级管理要求,上报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

2、筛选。各地组织、人事、科技、财政等部门对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按1:3的比例,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筛选。在此基础上,经本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上报推荐人选。

3、评审。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地推荐的人选,对照评比条件,组织机关和行业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表彰人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面向社会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应优先从作出显著成绩的省“333工程”、省“六大人才高峰”、市“226工程”高层次人

才培养对象、市以上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市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县(市、区、局)级拔尖人才、重点人才中产生。要特别注意推荐符合条件、具有一定代表性、有突出贡献的回国创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获得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人员,今后继续作出新贡献的,可再次推荐申报,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三轮(含当年申报评审通过的)获得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者直接授予“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第十条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市人才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并在三年管理期内,参照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关待遇享受技术津贴,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市人才专项资金补助2000元,所在单位补助4000元。电话、上网补助由所在单位按每月补贴100元的电话费(原已享受通讯补贴的补足不足部分)和每月60元的上网补助费。凡已被确定为省“333工程”、市“226工程”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市拔尖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对照标准不足部分补差。获奖人员的其他政治生活待遇参照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执行。

第十一条 南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与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行同步选拔、管理。凡未被评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拔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自然纳入市拔尖人才选拔评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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