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_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13: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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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全方位、多棱角的社会转型时期,即“从乡村型农业社会,向城市型的工业社会的转型;从指令性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两种转型的合力产生了强大的漩涡和逆流,它们是可能破坏稳定的潜在因素,而且总是难以预测。”一旦进入社会转型期,便步入了一个异常活跃、动荡不定、矛盾较多的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资源多元化配置格局的逐渐形成,市场竞争中的“马太效应”日益突出,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也随之逐步扩大,农民成为了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拥有资源量相对较少,大都处于远离权力中心的社会边缘,或者处于无权、少权的地位,更不用说参与到关系自身权益的政治决策和政治生活中了,其正当权益不断受到侵犯、剥夺。这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是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更需要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而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使新农村建设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步前进,关键之一是要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笔者认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内涵,指广大农民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把自己的态度、情绪、想法和意见向社会、政府表达出来,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利益的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的功能,在于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提供充分反映自己利益要求的常规性途径,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性情绪尽情地发泄出来,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

一、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农业问题也好,农村问题也好,归根结底都是农民问题。目前,农民问题最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农民权益的受损,而农民权益的受损又与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相关。农民的利益表达即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执行等的行为。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指为保证农民有序、理性和合法地进行利益表达而设置的各种外在和内在的制度性规范、组织和程序。当农民权益受损时,如果没有制度化的渠道来进行利益表达、沟通与协调,农民就会积聚起强烈的不满情绪,以致引发无序的政治参与,选择诸如静坐、示威、甚至直接冲击政府等抗议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上访趋势有增无减,固然有制度、政策方面的原因,但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错位与缺失、农民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是激化农民集体上访的重要原因,这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是

建立会主义新农村的当然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大幅度减少农民暴力的无序参与,对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农民利益表达缺失的原因分析

1、农民利益表达缺乏组织性。在中国,农民之所以弱,非常重要的一条不在于他们的数量有多少,而在于组织化程度低,凝聚不起来。“农民的力量从来不取决于农民的人数,而是取决于农民的组织程度。”虽然改革20多年了,但中国的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机制几乎没有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变化。中国工人有工会,工商户有工商联合会,记者有记协,等等,各个阶层都有常设组织,惟独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系统。由于组织资源少,在很多的地方缺乏表达诉求的渠道,利益表达几乎与他们无缘,无法参与、影响政策的制定,因而有时成为某些政策的受害者。比如:选举法就规定农民必须有多得多的人才能产生一个人大代表,占全国70%的农民所产生的人大代表比其他部门要少得多。即使某些被选为人大代表的农民,由于素质较低,也不可能或不愿意真正替广大农民说话,所以中国农民基本上没有表达权,使得中国农民经常受凌辱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关系到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和力度。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利益表达就越有力度,农民的利益就越有可能得到维护。因此,只有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才能更有效地表达和维护农民利益。

2、农民利益表达的意识缺乏。在社会转型时期,广大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不断遭受各种各样的侵犯,他们非常有必要进行利益表达,从而维护和实现自己应有的利益。但事实上。我国农民的利益表达意识是非常缺乏的,这与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和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密切相关。千百年来,我国农民深受儒家“忠孝”思想的毒害,具有浓烈的“臣民”集体无意识。臣民最大的特点就是奴役性和服从性,强调遵从、依顺。同时,由于农民群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势单力薄、缺乏必须的利益代言人等原因,制约了公民权利、国民待遇在农民身上的兑现,这使得农民缺乏现代性的公民意识、开放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退一步说,即使有农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挺身而出,但是由于部分基层政府的低效率和无作为等原因,农民的利益问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他们的正当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这无疑会严重挫伤农民的利益表达积极性,以致不愿意进行利益表达。这些都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极不相称。

3、制度上的不健全。公民的利益表达需要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民进行利益表达、有序政治参与的主要制度载体。但是,实践中一些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与完善。比如,作为农民参政议政最重要载体的村民自治,目前在制度设计上还不十分严密,有些民主程序和民主环节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构成农村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完整体系,和民主选举制度相比,其他三种民主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农民享有其他三种民主权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农村基层政治体系运作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相关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存在“暗箱操作”。

此外,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到位。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滞后,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带来负面的影响。有些党组织缺乏畅所欲言、平等协商的民主氛围;有些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务、村务的重要决策,喜欢独断专行;有些党组织习惯于包揽各项事务,村委会形同虚设;有些党组织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村务不公开,办事不公道,有些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员干部甚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在群众中威信很低,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在实践中的偏颇,必然阻碍农民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抑制他们管理国家、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要矫正我国长期失衡的城乡利益结构和改变我国农民利益长期受损状况,必须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在体制内使农民有正规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需求表达渠道,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从而提升他们的政治参与,维护其合法权益。

1、扩大和加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支持农民利益表达活动

村民自治是扩大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我们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与实践的需要还相差甚远。比如,就《村民委员法》的实施情况而言,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实现村民自治奠定了法制基础,对农村“三个文明”的建设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比如,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等这些具体程序,亟待创新;再比如,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级村务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等这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还存在落实问题,有的地方一些制度执行得不好,或应付了事,或流于形式。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四个民主”的实现,让“村民自治”真正成为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

被马克思称之为“社会第二种权力”的舆论监督是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当今媒体发达的时代,政治参与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然而,新闻媒体往往忽视农民的呼声,将农民的呼声视为非主流声音,甚至回避农民的政治诉求,使农民不能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政治参与的权利。因此,要通过完善舆论监督体制,使农民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政治参与有制度保障。

2、建立和完善维权组织,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很少有人会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因为成本较高。有人会寄希望于信访制度,但效能又太低(据于建嵘教授统计,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二)。农民又缺少像工会、行业协会这样的维权工具,难以对利益要求进行系统的组织化的表达。因为缺少利益代言人,农民既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影响国家的政策和行动,在国家资源的分配和制度安排上处于极端不利的位置。这就容易使一些人转向制度外去寻求帮助,于是一些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地方恶势力又会死灰复燃,他们借保护农民利益之名,行对抗政府之实,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组织资源是最有决定意义的资源”,它能使弱小的个体汇聚成强大的团体,对自己的利益进行有效地表达、集中的表达和有力地维护。为了规范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一个农民自已的组织。像于建嵘教授提出的,农民要求成立的农会(农民协会),它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但是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些组织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甚至被称为“非法”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这些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低,容易导致其行为目标和方式会产生一定的盲目性,甚至会被人利用,进行一些非法活动。因此,政府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应从政策上予以引导,行政上予以合作,法律上予以规范,使其健康发展。

3、尊重和保障农民利益表达,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

马克思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任何社会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都意见一致,要容许有不同意见的存在。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的“话语权”更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党和政府要通过干部联系群众制度、设意见箱、与农民代表座谈等形式经常了解民意,倾听民声,关心民利;要创造宽松的民意表达环境,让农民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对新农村建设的想法、意见;同时,通过建立群众意见反馈制度、落实制度,把反映农民利益的意见和想法落到实处。

新农村建设要围绕农民的真实需求进行谋划,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加以推进,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其重要的途径和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使新农村建设真正成为“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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