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之死与法律信仰_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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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之死与法律信仰

李拥军

本文发表于2002年9月30日《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版

公元前399年在地中海沿岸的雅典,一个伟大的法学家被处死了,他就是世界的哲人——苏格拉底。他被控犯有违反宗教、亵渎神灵和腐化青年等莫须有之罪,并被判处死刑——饮毒鸠而死。在狱中时,苏格拉底本有机会逃之夭夭,事实上,他的弟子也已经买通了能阻止他逃跑的人。但他拒绝了,因为他不愿违反法律。他认为,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法律一旦制定,不管合理与否,作为公民都必须遵守。他的弟子,伟大的柏拉图对老师临刑的场面是这样记载的:“他(狱卒)把杯子递给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轻松自如、温文尔雅地接过杯子,毫无惧色地说:„您说我可以用这杯酒祭奠神灵吗?能还不能?‟狱卒回答说:„我就准备了这么多,苏格拉底,再也没有了。‟„我明白了,‟他说,„不过我可以而且必须祈求众神保佑我在去另一个世界的旅途中一路平安——但愿我的祈求能得到满足。‟说完,他把杯子举到唇边,高高兴兴地将毒鸠一饮而尽。”(见文聘元著:《西方哲学的故事》,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半个多世纪后,即公元前338年,在黄河流域周王朝的诸侯国——秦国,一个著名的法学家也被处死了,他就是使秦国统一法度,富国强兵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这样记载到:秦孝公死后,惠王继位,有人告发商鞅谋反,遂惠王派人捉捕商鞅。商鞅逃到边境,打算到客店住宿,店主拒绝了并告诉他:“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有法令规定,留宿没有证件的客人,店主与客人同时受罚。)商鞅感叹到:“为法之敝一至此哉!”(真想不到制定法律的弊病竟到了这样的地步啊!)于是他又逃到魏国,魏国惧怕秦国,不敢收留他,便把他送回秦国。入秦后,他又逃到商邑,举兵伐秦,兵败后被杀。这就是历史上的著名的“作法自毙”的故事。从以上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出,同是面对死神商鞅可没有苏格拉底那样从容,为了逃生,他不惜几次规避或违反法律。试想,如果苏格拉底是商鞅,他会要求店主收留他吗?我想他不会,他会觉得如果那样做,不但自己违法,还会造成别人违法,他怎么能允许自己或别人破坏他神圣的法律呢?如果商鞅是苏格拉底,他会作以待毙吗?我想也不会。他也许会想:法是我定的,我将不在,法何存焉?逃生才是正理。

由此说开去,两个法学家对待死亡的不同态度,反映了不同文化下的法制观的差异,即法律信仰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的差异。源于地中海文明的西方法律文化,一开始就和宗教结下了不解之缘。一提及宗教,我们通常是把它作为法治的大敌来认识的,因为近代法治主义的胜利是伴随民主、自由、科学反对中世纪的神权而取得的。如果经过细致地考察,你就会发现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其实宗教神学并不排斥法律。《圣经》中耶稣曾说过:“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而是要成全。”(《马太福音》第五章,第17—18节)自然法就是宗教和法律的结合形式,正如古罗马著名法律家西塞罗所描述的那样:“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的那个法赋予人类。”(西塞罗:《法律篇》)事实上,即使是中世纪的欧洲,宗教法也是统治者实施统治的重要形式。宗教的存在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治主义几千年来在西方社会经久不衰,其精神之源就在于此,苏格拉底慷慨赴死的超越性动机也莫不如此。内化成信仰的法律一直成为调整西方世俗社会最权威的力量,甚至国王也不能逃脱它的约束。于是,西方社会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站在一切人之上,但须站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将一无所能。”;就有了诸如磨坊主告败皇帝、柯克法官责批国王等一幕幕生动的法律故事。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法律才成为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重要力量,因为人们有这样的认同:只有国王按照法律行事才是符合正义的,不遵守法律便是践踏了正义,故而就失去了人民拥戴的基础。查理一世、路易十六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民推断头台的。

源于黄河文明的中华文化,一开始就与民主和法治无缘。古中国人对人的崇拜胜过对神的崇拜,这必然导致皇帝的专权,而专制社会下,秩序是其追求的首要价值,因此,在该种文化下,法律一直是以维护王权和秩序的工具而出现的。正如商鞅所说:“法有,君臣之所共操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商君书•修权》)“秉权而立,垂法而立。”(《商君书•壹言》)既然是一种工具,那么它就只是一种功利性的器物而已,不可能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对待法律,商鞅之所以不如苏格拉底,究其实质,根源就在于此。既然只是统治者手中的一种工具,它必然只能对臣民有效,而对君王无效。事实上,历代统治者无不是一旦认为法律有助其统治时便高举法制,而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会毫无顾忌地破坏法律。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制仍有很强的工具主义色彩,不屑说极左时代对法律“刀把子”“印把子”的称谓,就时下所宣扬的“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等等诸如此类的说法来说,也是深受其影响使然。每年我们都能出台十几部甚至几十部法律法规,而实际上这些法律法规对百姓的约束要远比对政府的约束大的多。如果法律不能约束政府,法治是如何也建不成的。中国人传统中的“惧法”、“厌法”心理加之日趋严重的司法腐败,促成了当代中国新一轮的法律信仰危机。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因为我们必须知道:法治的真谛在于信仰,一种宗教徒般的虔诚而真挚的信仰。

作者: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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