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处置案例研究_处置群体性事件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11: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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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处置案例研究

——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社会是和谐稳定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2008年6月28日在贵州瓮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案情回顾: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6)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作出“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此不满。6月25日,第二次尸检再次认定李树芬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仍表示怀疑,之后关于该女学生死因的传言开始在小县城里广泛流传。有传言说,女学生是被“奸杀后投入河中”;还有传闻说,元凶是副县长的孩子,另外两个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一时群情汹涌,全城哗然。6月28日,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因对一名女中学生李树芬死因的鉴定结果从怀疑到对公安机关的不满,聚集到瓮安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请愿,围观群众骤然聚集达两万多人。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事件造成瓮安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县公安局共151间办公室被烧,1档案资料和户籍资料全部烧毁,46台车辆被烧毁、9台车辆被砸坏,数十台办公电脑被抢走。县公安局办公楼里存放收缴的管制刀具的房间被砸开,刀具等危险品被抢走。在这期间,闹事人群肆无忌惮地在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办公楼里打砸抢烧,使这些政权机关一度失控,后来在省、州两级武警和公安民警的支援下,才控制了局势。到6月30日,县城才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瓮安县“6·28”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甚至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瓮安事件过去几年了,但是他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瓮安事件为何失控?当时相关部门是怎么处置的?处置方法是否得当?时至今日,这些问题还是值得讨论并借鉴的。总的来说,瓮安事件处置不当的方面主要是政府未能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和相关部门未能准确抓住决策时机。

(一)政府未能及时发布真实信息。

瓮安事件就是由于一个女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的信息的四处流传,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起来,最后酿成的群体性事件。为什么少数人能够煽动利用民众而造成群体性事件?据了解,在当时的瓮安,一些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紧张。当事件发生时,谣言四起,部分群众和学生不明真相,听信谣言,而相关部门没有及时辟谣和进行舆论引导,这时少数不法分子抓住机会大肆渲染,添油加醋,制造种种不利县公安局和县政府等部门的传言,义愤填膺的民众长期压抑的情绪开始爆发,产生共鸣并纷纷动员起来,最后导致严重的后果。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相关知情的政府部门为何没有及时发布事实经过,让百姓了解真相?

任何不利于自己的信息首先封锁,这是基层政府的惯常做法。在瓮安事件中,正是政府没有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才给了那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导致了事态的步步恶化,政府在整个事件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这告诉我们,在重大群体性事件面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既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防止事态恶化的技术性措施,信息越早公开,政府便越能掌握主动。

(二)相关部门未能抓住决策时机。

这些部门主要是瓮安县公安局、瓮安县政府和黔南州政府。正是他们的不负责任、优柔寡断和胆小怕事直接导致了事态的恶化,最终只得依靠贵州省政府领导的果断决策才最终平息事件。

(1)瓮安县公安局。正是公安机关先期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才致使矛盾激化,事态逐步升级。

在6月28日下午15时30分人群聚集到县政府请愿之前,事件的矛盾双方非常明确,就是李树芬的家属和县公安局,争论的焦点也非常简单,就是对李树芬死亡原因的认定。可以说,对李树芬死亡原因的认定,只要合情合理,出示充分证据,对家属好言相劝,说服教育,必要时可以通过当地村委干部或当地有威望的人帮忙劝退,应能有效圆满地化解这次危机,这是危机消除的最简易时机也是最佳时机。但是事实上,当时的瓮安县公安机关对李树芬死亡尸检和立案问题上,不仅未能充分尊重死者家属意见,按照死者家属意见最大限度地予以

满足,而且对待死者的家属态度粗暴,甚至个别民警与死者的家属发生肢体冲突,家属在回家途中又被不明身份的人殴打致伤,种种做法都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也给谣言的快速传播提供了绝佳素材。那些受过公安机关打击的人或是对公安机关、县政府有着积怨的人群,还有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都纷纷活动起来,事件最终步步升级。瓮安县公安局最后还给李树芬家属发送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李家在28日14时前领回尸体,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这一作为引起了围观群众的愤怒,也进一步逼迫死者家属作出背水一战的举动。

(2)瓮安县政府。当地的县政府领导在事件发展的前期阶段不敢面对群众,逃避退缩,怕担责任,未能掌握舆论的主动性,任其发展,终失良机,酿成大祸。

瓮安县公安局属于县政府的组成部门,瓮安县政府在发现瓮安县公安局解决事件不力,或者无力解决的时候,瓮安县政府没有尽早介入,未采取积极主动地态度,一直退避三舍,不敢决策,怕担负责任。直到最后请愿人群聚集、危机形成,瓮安县政府才被动介入处理危机,但还是遮遮掩掩的态度。从发生的多次群体性事件来看,人群聚集的原因有时很简单,他们有时只是希望领导出来讲话,回答他们的问题,重视这件事情,能够承诺调查处理给个说法也就心满意足了。从人群聚集到彻底失控,存有数个小时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没有一个有分量的领导挺身而出,在场最高职位的也就是一个副县长,这种对待民众的态度彻底激怒了聚集的人们,慢慢地民众开始失望,愤怒的情绪开始蔓延,孤注一掷的心态渐渐产生,加上那些不法分子的添油加醋,煽风点火,事态开始慢慢地演变转化,聚集的人群开始冲击县政府机关和公安局。

(3)黔南州政府。在事件逐步升级的紧要关头,州政府领导不能及时决策,等待观望、行动迟缓,失去了制止事件恶化的有利时机。

在6月28日19时左右,强制力量已经调度完毕且处于待命状态时,黔南州公安局负责人赶到现场后,在外围转了一圈,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在民众打砸抢烧政府机关愈演愈烈,各种人员鱼龙混杂,肆意破坏,无法无天之时,州政府领导完全可以动用强制力量,采取强制措施,重点打击带头违法犯罪之人,绝不应该手软。试想如果当时州政府领导能够当机立断,一旦出现打砸抢烧暴力行为就果断处置肇事者,就算不能迅速制止、平息事态,至少也能震慑违法犯罪人员,让他们有所顾忌,有所收敛,也就能一定程度上防止打砸抢烧行为的蔓延;在打击带头违法犯罪人员的同时,让无关人员迅速离开群体,并打消其它人加入群体的念头。只有两边做工作,才不至于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盲从,而被那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这一方面暴露出了政府部门危机管理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某些政府领导为了利益权衡的考虑,害怕承担责任,宁愿不作为,也不愿枉作为。

综上所述,贵州瓮安事件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当时的瓮安县治安状况差,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干群关系紧张,加上政府未能与民有效地沟通,未能及时发布最新信息,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煽动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又未能准确把握处置的最佳决策时机,最终矛盾激化,打砸抢烧,一发不可收拾。瓮安事件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它暴露出了现实社会中官与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暗示了排解矛盾纠纷对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也显示出我们的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能力的缺乏;告诉我们群体性事件要及早发现介入,及时加以控制,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准确定性,加强沟通,多做思想工作,将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事件升级时应当机立断,不能贻误战机,要有的放矢,重点打击和宣传教育相结合,果断平息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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