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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施农村警务
治安系治安管理专业
05055126吴淑惠指导老师:高晖
【摘要】实施农村警务战略,是公安机关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深入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全面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农村警务室是社区警务在农村地区的延伸。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安基层工作正在逐步向与农村治安相适应的农村警务方向发展,以利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实施农村警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下面我结合我省实际,对当前实施农村警务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必要性可行性困难对策
一、引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积极实施农村警务战略,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型农村警务机制,对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的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我国公安机关2002年开始在城市社区实施警务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而农村警务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今天的农村治安形势复杂,警力严重不足,警务改革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农村进行基层警务改革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的紧迫任务。实施农村警务过程中应当正确领悟社区警务,并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来实施农村警务战略。
二、实施农村警务的必要性
(一)农村治安现状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惠农政策的加大,农村地区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加之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日益改善,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农民的群体结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各种利益关系都综合反映到治安问题上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仍时有高发,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仍占多数。而农村的治安防范又处于弱势,农民的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差,防范能力也较薄弱,需要我们公安机关警力下沉到村、组和农户,实现警务前移,这样就急需在农村地区建立农村警务室。
(二)农村地域特点的需要
农村派出所的辖区范围相对城镇来说要大得多,而且村落分散,地广人疏,而且农村的路况较差,有的地方不能直接通车,只能绕行。这么远的距离对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极为不利,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能力,于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就不能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这样会给受害群众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害,致使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不满,严重影响警民关系,甚至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有所下降。同时由于撤乡并镇后,农村警力全部收缩到中心派出所,使一些边远村屯的治安防控力量有所削弱,一些不法之徒会利用这一弱点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要使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不给不法分子留有违法活动的空间,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农村警务室,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治安积极分子的作用,警民联合,增强当地的社会治安防控力量。
(三)农村警力配置的需要
由于我局警力不足,农村警力配置相对较少,与日趋严峻的治安形势形成反差,而短期内又不可能增加很多民警,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需要我们公安机关确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意识,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
动起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及时有效地收集各类情报信息,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而建立农村警务室就是一个最佳的举措。社区民警可以充分深入到附近的村组、群众中去,加强人口管理,对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控,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参与各种维护社会治安的活动中来,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
(四)就群众的需要而言
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在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就公民
应该平等享有的警察服务方面,农村就更远远落后于城市。乡镇派出所远离农村,难以有效防范广大农村的社会治安,更不用说为农民提供相关服务了。农村地区的群众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不强,需要民警“送法下乡”,给群众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农村广大群众也要求民警提供各类服务,如受理群众报警、及时出警,为群众解决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关心群众生活、倾听群众声音、反映群众意愿等。在距离中心派出所较远的村组建立农村警务室,既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群众需要,增进警民关系,同时又能有效震慑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因此,在农村地区设立警务室有其必要性,有利于公安工作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有效开展,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构建起坚实的堡垒。
三、实施农村警务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农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没有全国的和谐。实施农村警务战略不仅是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公安机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行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干群、警民关系的重大举措。一方面,实施农村警务战略能够妥善解决农村警力不足的瓶颈问题。当前,农村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问题比城市更严峻,制约了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警务以其社会化的布警理念,促使警力下沉重心向农村倾斜,并能够采取增加辅警力量等措施调动方方面面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以无限民力弥补有限警力。另一方面,实施农村警务能够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能力和水平。农村警务通过加强治安巡逻、防范提高了群众见警率,从心理上增加了广大农民的安全感。驻村民警成天在群众中转,对社区治安状况、重点人口、安全隐患等了如指掌,一有风吹草动就能马上知晓,快速反应,采取措施,打防控管能力得到增强。与此同时,实施农村警务能够有效整合群防群治力量。过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是公安机关的最大优势。现在,公安工作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一些地方治安状况不好,不少重大案件迟迟难以破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防群治基础不够牢固、群众不愿意提供破获线索。实施农村警务,驻村民警经常性进驻社区,实现工作阵地前移,较好地改善了警民关系,增强了农民群众对公安队伍的好感,这就是一根感情纽带,促使各类群防群治力量较好地整合到一起。
(二)现实基础的支持
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和平时期,群众路线都是我党和政府的基本工作路线,因此我国政府的各项工作都有很好的群众基础,治安工作也不例外。而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为我国整治社会治安的基本政策以后,我国的治安工作不仅得到了各级党委的的支持,而且有社会上的各种组织和单位的参与和支持。在全国范围内还建立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指导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前,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治保会、治安联防队、各种治安防范义务队伍等群防群治网络。尤其在1994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治保工作的意见》中对加强农村治保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在农村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另外,在一些农村地区开展的十户联防制、巡访制、包片制等勤务制度的改革为在农村全面实施农村警务提供了有效的经验和教训。
四、实施农村警务的困难
虽然,目前实施农村警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以及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农村警务在农村全面运行,还会遇到诸多的现实困难。
(一)农村派出所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目前,大多数农村派出所还存在着与实施社区警务不相适应的地方。首先,与城市公安工作相比, 农村公安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次,警力严重不足,尤其是在边、远、穷地区的派出所。大多数农村派出所是在3人一下,有的甚至只有1人,但管辖的村庄很多,面积很大。民警不仅自身的治安任务繁重,疲于应付,由于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还要协助其他政府部门的非警务活动,诸如计划生育、拆迁、收税费等。在次,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派出所的装备建设严重不足。拖欠民警工资、政治性补贴以及医疗费等情况较严重,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最后,由于经费保障困难、农村生活的枯燥乏味以及大多数民警都不住本村等情况,引发诸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公安队伍不稳定、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收到伤害以及制约民警素质等问题。
(二)基层组织或者软弱涣散或者干群矛盾突出,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发挥不充分
随着集体经济成分的减少,农村生产经营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生产、生活相对,对基层组织的依赖日渐减弱。而且基层组织赖以生存的集体经济也日益无法提供其正常运作的经济保障。一些地方的村党支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逐渐显示出软弱涣散的局面。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村级干部擅自截留、挪用拆迁、征地补偿款以及长期霸占集体所有的矿山、企业等行为,致使干群矛盾突出,基层组织无法体现其在治安防范方面应有的作用。
集体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则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群防群治力量主要成员的治保组织人心涣散,有其名而不行其职。治保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干部兼任,由于待遇难以落实,治保干部都忙于生产以及税费的收缴,无暇顾及基层治安防范工作。二是群防群治组织履行职责的能力较弱。公安机关对群防群治组织的培训、指导工作跟不上,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应知应会的知识薄弱,防控的能力不强。
(三)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民主法制观念不强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封建思想、宗教观念还很重,民主法制观念很薄弱。农民的传统道德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他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具有主动参与治安防范的意识。另外,由于农村大量劳动力外流,留下老弱妇幼,客观上降低了抵御、防范违法犯罪的能力。而当这些外出务工工人员返乡时,又会带回一些恶习或不良的心态,给农村增加诸多的治安问题。
五、实施农村警务战略的几点思考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实施农村警务战略,可以通过一个个社区、村庄治安秩序的稳定,带动和促进城市、农村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对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重大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努力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切实加强农村派出所建设
实施农村警务应当因地制宜。在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富裕较发达,有的贫穷落后;有的居住集中、人口构成复杂,有的居住分散、人口构成简单;有的规模大,有的规模小等。但从实施农村警务战略来说,我们主要应当关注一下三种类型的农村:一是散村型。这种类型的农村村落小,人数不多,而且人们之间的关系简单、密切,但是这种村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相对落后、困难,环境相对封闭。二是集村型。这种类型的农村规模较大,人口较多,构成也较复杂,因此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如散村型的密切,认同感与归属感降低。三是集镇型。这种类型的农村既有农村的特征,又有城市的一些特点,诸如经济构成复杂化,社会关系相对复杂,人口流动比较频繁,社区的生产和生活更多地依赖于法律规章和村规民约。
因此,在不同类型农村实施农村警务时,应当在农村警务的总体思想和基本理论的指
导下,创造性地开发各地区的不同有利资源,采取各种各样的具体形式。例如,在散村型农村,应当充分发挥村民之间的熟悉度以及他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方面的优势来实施农村警务;而在集镇型农村,应当利用其相对发达的经济条件以及人们对法律规章和乡规民约的认同来发展农村警务。
(二)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保障农村警务实施的基础,法制制度的实施是保障农村警务实现的根本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可依”还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来保障。同样道理,为实施农村警务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只有切实落实了才是真正实施了农村警务。为保证落实农村警务的法律制度,首先应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例如,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加强法制观念;克服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坚决抛弃运动式、突击式执法的习惯做法等。其次,要保证农村警务落实的法制制度的运行机制。例如,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要求,切实改变目前在警力配置上头重脚轻的状况,尽量确保农村派出所警力达到5人以上;减少领导职数和内勤数量,比如在农村派出所由所领导兼职内勤;继续深化刑侦工作改革,理清所、队关系等。最后,充分调动各种监督力量,促进法律制度的落实。例如,扩宽警务外部监督渠道,扩大警务公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整合内部监督的力量。例如,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和内部专门的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健全驻村民警管理、监督、考核机制。
一是健全驻村民警管理机制。要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公道“的要求,以”三懂四会"(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组织驻村民警立足岗位、自学自练,真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基本技能和基本水平,同时应当保持驻村民警的相对稳定,坚持每年对驻村民警进行一次集中培训,以提高驻村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健全驻村民警监督机制。要加强驻村民警日常管理,采取多种方式不定期对驻村民警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每周要向派出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了解最新工作要求和治安动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群众投诉事项,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向群众反馈。三是健全考核机制。要以驻村民警六项职责任务为主,建立以实地考核为主,薄表考核为辅,以实际工作内容、工作实绩考核为主,以形式考核为辅的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结果与民警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直接挂钩,真正形成奖优罚劣、争先创优的竞争激励机制,引导驻村民警全身心投入到农村警务工作之中。
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乡镇合并给农村警务工作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公安机关应正视这一进程给公安工作带来的困难和问题,依靠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及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帮助,科学设置,合理配警,重新划分警务区,实现警务工作、治安防控、服务群众、内务管理和队伍管理的规范化,积极探索构建农村警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做大做强公安派出所,维护农村的长期稳定,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六、结语
随着我国农村警务战略的实施,积极借鉴城市社区警务建设的基本理念,探索建立“派出所控制全面、警务区掌握整片、警务点把握重点村”的农村警务模式,使基础警务效能得到全面提升。在新型农村警务模式的带动下,我省农村防控工作呈现了良好势头。公安机关大力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过程中,不断加大侦查破案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极大地压缩了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空间,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通过上述措施,农村警务实施过程中一遇到的一些困难也将得到进一步缓解。为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治安学论丛》,郭太生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11月出版 159-164页; [2]《新编治安管理学总论》,威丹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出版 82-100 137-149页;
[3]《治安学术论文集》,公安部第三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编,责任编辑 许新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7年出版 100-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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