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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德桥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安排部署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提高治理经济环境的标准和档次,服务白沙经济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优化经济发展政务水平。
1、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程序、职责权限、工作人员身份要上墙公示,工作人员要置牌上岗。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责任到人,以公示、公开促进部门单位办事的合法、公正。
2、实行服务承诺制。部门单位必须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的承诺,并公布上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兑现。对未践诺的,主要领导必须公开向社会说明原因。
3、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无缺位制度,加强部门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对承办事项不得以人员短期离岗等理由推延办理,保证有人负责,实现工作不间断、不缺位。凡第一位来接待来访客商(业主)或群众咨询、投诉的,就是第一责任人。对来访者要按照“首问负责、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的要求公平、公正、热情、微笑、尽责地接待,不准出现办事推诿、扯皮现象。对有碍白沙发展的要进行追究,列为“不受欢迎的工作人员”、“不受欢迎的单位”范畴,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4、实行项目跟踪服务制。每一个项目都要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提供“保姆式”服务。项目的立项、登记、办理证照及项目建设过程涉及政
务的,责任单位必须代办一切手续,并且全过程跟踪服务。
5、实行挂钩帮扶制。建立领导挂钩帮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制度,定期听取挂钩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挂钩企业排忧解难,使挂钩企业在白沙投资放心、工作开心、生活称心、发展顺心。
二、强化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服务水平。
1、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一是增大评议面,完善评议办法,二是提高评议质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行风评议的渠道。继续实行末位追究制度,评出“先进单位”和“不受欢迎的工作人员”,并将民主评议行风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由镇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纪委、司法等部门对全镇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所有依法保留的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在固定处公告,增加透明度。
3、严格培训程序报批。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的培训,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干部培训,报县干部教育;业务培训,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4、加强各种媒体监督。要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栏,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成绩明显的人和事进行宣传报道,对扰商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重点曝光。同时,要从人大代表、离退休干部、企业、客商、社区中聘请优化环境特邀监督员,授予其明查暗访权利,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行监督。
三、强化惩治机制,进一步提高优化经济发展环
境的管理水平。
1、加大破坏经济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把破坏经济环境的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第一位的要案来抓。镇纪委接到企业投诉事项,自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告知企业主。对被一次有效投诉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待岗直至开除批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列入行风评议留评单位。
2、实行检查报批制度。任何检查必须事先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签发《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进厂检查或传法人代表,更不得随意扣压、查封企业的财产、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进厂检查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以上处分。严禁进行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上级业务部门直接检查的,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实行企业挂牌保护制。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保护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持有保护牌的企业进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影响的活动,违反者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属镇管单位的责任人下岗,单位分管领导免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分管单位的,除通报批评外,责任人定为“最不受欢迎的工作人员”,单位则定为“最不受欢迎的单位”,而为其钉挂黄牌,并将情况如实反映到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单位班子进行调整。
4、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坚决禁止到企业收费。对企业收费必须严格
按照县政府制订的《企业缴费登记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行政服务中心收取或经行政服务中心委托代收;严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任何形式和标准向企业推销产品和有偿服务;严禁部门向企业收取各种变相的赞助费。违者除追究所收费之外,并每例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且视情况追究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要通过镇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5、严禁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民营企业安排人员或入股分红的,若查证属实,对当事人要从严给予纪律处分,所安排人员一律辞退;镇内所有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准到企业报销任何票据,违者一律按索贿论处;凡违背企业主意愿,强行征订报刊杂志的,一经发现,除退还征订款项外,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6、实行优化经济环境首长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是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诉必复,并举一反三,主动组织自查自纪。对“三乱”及索、拿、卡、要等行为不查、不纠甚至包庇纵容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受同等处分。凡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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