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_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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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鄂质监食函„2012‟105号

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检院:

为深入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根据国务院食安委、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的工作部署和《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落实《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鄂质监食函[2011]648号,以下简称《方案》),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监督检查情况

2011年底,省局组织各地质监局对部分酒类生产企业实施了监督检查。全省共有152家白酒生产企业、22家啤酒生产企业、113家其他酒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大部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记录清晰,能够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生产,产品质量稳定。部分小企业存在使用非白酒发酵的呈香物质或食用酒精、香精香料生产非液态白酒,产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此次监督检查中,抽样检验白酒128批次,合格118批次,合格率92.2%,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酒精度、总酯、己酸乙酯、糖精钠等;抽样检验啤酒26批次,全部合格。

二、2012年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酒类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督促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酒类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导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力争实现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有所增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我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现结合前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各级质监部门进一步深化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重点:

(一)严格审查酒类产品生产许可。

1、酒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及审查通则、细则从严审查,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

对白酒生产许可,省局将对每个许可事项逐一组织证前抽查,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2、按照《方案》要求,各市州局应于2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获

—2— 证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重新核查,结果报送至当地政府和省局食监处。目前仍有部分市州未报送重新核查结果,部分市州报送的结果存在审查不具体、不严格、不全面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白酒生产企业重新核查是开展今年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请各市州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省局有关文件要求,扎实开展重新核查工作。未报送或报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市州,于3月20日前将详细工作情况及结果报省局食品处。

各市州对基本符合但需整改的企业,要明确限定整改时间,整改后仍达不到生产许可条件的以及在现场审核时判定为不符合的企业,报省局依法撤销白酒生产许可证。省局将根据各地重新核查情况,组织专家对核查工作进行督查。

3、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及存在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生产许可或吊销生产许可证情形的企业,各地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局,省局依法进行处理。

4、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到期的证书原件并依据有关规定按新发证申请,重新编号。

(二)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2011年底监督检查和重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州质监局要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及时向企业宣贯省局关于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最新动态,督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签订责任书,报当地质监部

—3— 门备案。

(三)加强酒类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在前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发现问题和检查不到位的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督促酒类生产企业严守三个环节、建立五项制度、完善五本台帐。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尤其对证书上标明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酒类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严防使用工业原料生产酒类产品。

二是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鄂政办发„2011‟58号)界定的职责,清理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加强对酒类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并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杜绝使用食用酒精窜蒸提高出酒率的行为。

三是加强对酒类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监管。督促酒类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生产,禁止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

四是根据掌握的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记录,全面推进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对有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四)扎实开展酒类产品风险监测。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2012年湖北省食品生产环节风险监测计划》(鄂质监食„2012‟4号),扎实开展承检项目的风险监测,做

—4— 好数据信息的收集与分析、风险管理等工作。在酒类产品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因素,要做好信息通报和调查取证工作,及时通报分析研判结果,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问题。

(五)建立酒类产品电子追溯体系。

强化酒类生产企业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产品标签问题和制假制劣的违法行为。

二是堵塞酒类制假包装原料的来源。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单位,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酒类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酒类产品包装、标签违法行为。对于酒类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制假原料、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要追查来源,依法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要及时通报。

三是严厉打击使用甲醇等工业产品生产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酒类生产加工环节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特别是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

—5— 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

四是加强酒类产品违法违规重要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要做好信息通报和调查取证配合工作。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还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专项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具体分为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步骤。

(一)学习动员(3月)。

今年3月,省局组织召开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贯会议,指导生产环节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统一检查标准,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参加人员为各市州食品科(处)长、从事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国家注册白酒审查人员。为便于酒类生产企业了解专项整治要求,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获得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此次宣贯会议。

会后,各市州要组织食品监管人员、酒类生产企业(小作坊)负责人认真学习此次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督促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求食品监管人员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

此次宣贯会议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具体承办。会

—6— 议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组织实施(4月-9月)。

4月至5月,以普查建档为主,在前期对获证酒类生产企业重新核查的基础上,按照职责界定,清理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建立企业档案,重点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6月至8月,全面推进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从生产许可、日常监管、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等多个方面,加大对酒类生产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9月至10月,做好前期问题的后处理收尾工作,督查督办违法违规案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建设一批酒类产品生产示范园区,建立一套酒类产品电子追溯体系。

(三)检查验收(10月-11月)。

除了采取对白酒生产许可逐一组织证前抽查,省局还将组织从事酒类监管、审查、检验的人员,对获得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得企业进行随机检查。年底,将采取省局督查、市州互查、企业自查等形式,对全年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作为2012年度食品生产监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今年的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酒类质量安全专项工作,将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专项工作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部分市州在前期专项工作过程中存在汇报不及时、不客观等情况,请各地在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向省局和地方政府请示

—7— 工作要求,汇报工作进展,及时、客观的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落实酒类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合力。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酒类整治

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发 校对:裴卫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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