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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委员会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设党字[2009] 19号,2009年7月23日)
为加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总公司所属部门和企业党政负责人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应负的责任,根据国机党[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责任范围
(一)总公司党委对本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
(二)党委书记对本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其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总公司所属部门和企业党政负责人对其管辖部门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总公司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协助总公司党委做好党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责任内容
(六)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国机集团关于党风建设和1
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企业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3、组织开展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党纪国法和反腐倡廉的学习教育工作;
4、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司务公开、述职述廉工作;
5、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6、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7、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制止、查处本企业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国机集团和有关部门报告;
8、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
(七)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认真组织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资委、国机集团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3、履行监督职责,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领导作风以及廉洁从业进行监督检查;
4、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不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5、信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八)总公司所属部门和企业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1、贯彻落实总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部门)干部员工的思想道德、党纪国法和反腐倡廉的学习教育工作;
3、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对本单位(部门)干部员工依法经营及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对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九)、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不应有下列行为和情况的发生:
1、不执行上级部署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2、掩盖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3、对发生的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4、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5、妨碍监督检查,不接受监督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责任书签订
(十)总公司与国机集团签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后,内部分二个层次进行落实并签订责任书。
(十一)第一层次为党委书记同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间签订;第二层次为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间签订。
(十二)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范围、责任内容、本期工作重点、责任期限、签订人和签订日期。其中,本期工作重点根据国机集团党委、纪委每年提出的工作任务并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于每年年初签订,年末进行考核。
第四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十四)总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2、责任期工作重点的完成情况;
3、发现和解决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十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个人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自查一次,并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有关自查情况作出报告。
(十七)总公司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党政负责人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年中、年终工作总结,对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纪委进行重点抽查和综合评价。
(十八)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评价结果是总公司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党政负责人培养、选拔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九)每年年底召开专题总结会,听取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工会委员,以及中层领导干部、部分职工代表和离退休职工代表等。
(二十)总结会之后组织民主测评,了解职工群众对本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评价,以及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民主测评的人员为中层干部、职工群众代表和离退休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群众代表不低于参与民主测评人员的30%。
(二十一)根据专题总结会和民主测评情况,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情况;有关责任书责任内容和工作重点的完成情况;职工群众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将要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自评报告经党委、纪委同意后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国机集团纪委。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二十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
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实行,原《CMEC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中设党字 [2003]17号)同时废止。
(二十四)本办法由总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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