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中小学名师管理办法(版)_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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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中小学名师管理办法

(夷教发[2007]45号 2007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根据《中共夷陵区委、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师”,是指在我区工作的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区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良好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水平高、教育科研能力强、教育质量在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居领先地位,有较强的指导其他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教研的能力,能引领本地该学科的建设,在同学段教师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骨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水平高、教育科研能力较强、教育质量在同类学校同学科中位居前列,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的教师。

第四条 “名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职能部门从事教学研究、教育科研、教育技术指导和师训等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 “名师”实行逐级评选和届次任期制。区级“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从评审认定当年9月1日至届满年份8月31日止。

第六条 “名师”实行逐级申报评选认定制。区级骨干教师从乡镇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区级学科带头人从区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市级学科带头人从区级学科带头人中产生;省级骨干教师原则上从市级学科带头人中推荐,特级教师从市级学科带头人中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区级“名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申报区级“名师”的小学段教师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和高中学段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区级学科带头人的小学教师需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初中教师需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高中教师需担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一年以上;申报区级骨干教师的小学教师需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两年以上,初中教师需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两年以上,高中教师需担任中学一级教师两年以上。

(三)具备承担乡镇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和指导一般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活动的能力。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

第八条 申报学科必须与申报者的学历、专业、现任教学科一致,所提供的教研论文、教学业绩等必须与申报学科一致,小学学段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学校管理干部申报评选“名师”,必须独立承担一门学科的教学,每周任课不少于4课时;从事教科研训业务指导工作的教师申报评选“名师”,必须承担一个学科的教研或师训任务,且平均每周深入课堂指导教师教育教学不低于3课时,全年累计听课评课达100课时以上。

第十条 教育思想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所担任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同类学校属优秀等次;在所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且学科教学水平在全区位居前列。

第十一条 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区及以上刊物上有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有在研课题,有专业论文获奖。从事教科研训业务指导的教师须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三章 推荐与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名师”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主管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单位推荐必须经全体专任教师或者同教研组教师民主投票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建立“名师”评审机构,负责“名师”的审核、评审、认定和向上一级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推荐评选 “名师”,坚持师德为首、业绩为主、同行公认和社会认可的原则。兼顾学段、学科、年龄、地域和教育类别结构。区级学科带头人实行全区统筹择优评选认定,区级骨干教师原则上按区域教师比例评选认定,同等条件下向教学一线和边远山区学校教师倾斜。第十五条 每届评选认定的“名师”,由认定机构行文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名师”队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区级 “名师”总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骨干教师400人,学科带头人100人)。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含特级教师)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事一个学科的教学,在一定的区域内主持该学科的理论研究、实践总结和成果推广。

(二)积极参与校本研训活动,承担示范课、研究课。任期内指导培养1-2名一般教师成长,且效果显著,在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学校校本课程的体系,并有效地组织校本研训活动。

(四)主持和指导学科研究活动,承担市级及以上的课题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五)坚持育人与教学并重,在师德建设与德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认真实施“名师”对口联系农村教师制度,主动开展对口联系活动,且有明显效果。

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出色地完成学科教学任务,努力提升教学质量并处于领先地位。

(二)积极参加校本研训活动,承担公开课、示范课,校本课程开发和教学形成个性特色。

(三)胜任班主任工作,在师德方面起表率作用,在育人方面有显著成绩。第十九条 建立“名师”年度述职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按考核等次发放学习资料补助费,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名师”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名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选送 “名师”外出培训学习和参观考察。

第二十一条 “名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认定部门取消“名师”资格。

(一)教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者;

(二)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且造成一定影响者;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病故、退休、外调和其他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或由低学段调到高学段岗位者,其“名师”称号自然失效。

第二十三条 任期满届的“名师”,其资格自然失效,但仍具有申报同级及以下“名师”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受到取消资格处理的“名师”,三年内不得申报评选各级“名师”。

第二十五条 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由区教育局发给一定的学习补助费;区级、乡镇级、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单位发给一定的学习补助费,学习补助费不得重复享受,其补助费发放时间从评审认定当年的9月1日起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夷陵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夷教发[200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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