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提取、使用,有效减少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臵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列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另行计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与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以下简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相关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费用支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单独列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项目,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工程项目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应将工程项目按有关定额规定基数和费率计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通过单位法人基本账户转入施工企业设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账户,并将银行拨付凭证和施工企业银行收款凭证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监机构核查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方可为其办理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将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清单,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第九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因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额超出工程项目中标价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应费率给予施工企业调增安全文明施工费;反之,则相应调减。工程项目竣工后,已拨付及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转为工程款。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或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不得因已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而降低工程款拨付比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将已拨付给施工企业未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余额收回,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监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安监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导致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并承担因停工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各级施工安监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办理招标投标相关手续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所用的特殊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企业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另行计取。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市建设委员会东建发〔2004〕86号文件印发的《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工作总结我公司近一年来承接大小安防工程十几起,工程总额达600余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优秀的安防工程来之不易,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发生良性作用的结......
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
公 务 费 明 细 分 类1.办公费: 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钢笔、公文夹、档案袋、订书机等)。2.印刷费:学校的印刷费支出3.咨询费:学校的咨询方面支出4.手续费:反映学校支付的各......
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动态管理办法沧建〔2012〕251号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生态环境和从......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