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1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2009.09.1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
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中“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等内容解释如下: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年10月10日)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违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江苏省劳动局: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324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颁布日期】 19960213【实施日期】 19960213【章名】 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