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55: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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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青龙湾水域资源,加强水上浮动设施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浮动设施(以下简称浮动设施)是指在青龙湾水域范围内,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于水中的建筑、装置。主要包括:旅游类浮动设施、渔业生产类浮动设施、河道疏浚类浮动设施、农民生产生活自用浮动设施、其他简单浮动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龙湾水域范围内水上浮动设施的下水准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龙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水位线以下的水域。

第五条 青龙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坚持环保优先,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任何与供水、水源保护无关的浮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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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青龙湾水域属于公共资源,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牵头组织环保、海事、渔政、规划、安监、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库区乡镇、街道划定水上浮动区域,做好浮动设施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旅游类浮动设施

第七条

旅游类浮动区域使用权的取得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旅游类浮动设施须按项目建设方式准入。

(一)浮动设施建设人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浮动设施建设必须聘请有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设计,经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浮动设施建设材料、设备等构件需符合环保要求,并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四)浮动设施必须经管委会组织环保、渔政、海事、安监、质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投入使用。

(五)浮动设施必须配建相应的垃圾及污水收集装置,杜绝垃圾、污水直排水体。

第九条

旅游类浮动设施日常监管

(一)浮动设施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环保、渔政、海事、安监、质监等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浮动设施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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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以保证浮动设施的功能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二)建立浮动设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业主在浮动设施投入使用前需与管委会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签订责任协议书,并缴纳不低于设施投资额5%的保证金。

(三)建立浮动设施24小时监控制度。管委会应建立远程监控中心,所有人或经营人须在浮动设施安装必要的监控装置,通过网络实时全天候监控、记录设施运行状况。

第三章

渔业生产类浮动设施

第十条 渔业生产浮动设施的申请人必须是经批准在青龙湾水域从事渔业养殖的企业。

第十一条 浮动设施建设材料、设备等构件需符合环保要求,并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渔业生产类浮动设施所有人需向渔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备案,报管委会同意并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准入。在浮动设施投入使用前,设施所有人需与管委会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签订协议书,并缴纳不低于设施投资额5%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渔业生产类浮动设施禁止用于垂钓、餐饮、接待等活动。

第四章 河道疏浚类浮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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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河道疏浚类浮动设施申请人需持水务部门有关文件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登记,报管委会同意并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准入。河道疏浚类浮动设施须严格按水务部门批准的区域设置。

第十五条 河道疏浚类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河道疏浚类浮动设施不得用于垂钓、餐饮、休闲、接待等活动。

第五章

其他简易水上浮动设施

第十六条 在青龙湾水域沿岸生产生活的农民需要建设简易水上浮动设施的,由申请人向本人所在的村委会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登记备案,报管委会同意并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准入。

第十七条 其他交通类简易水上浮动设施根据实际需要,由申请人向管委会申请,经批准并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准入。

第十八条 农民生产生活类水上浮动设施、其他交通类简易浮动设施不得用于洗涤、垂钓、捕捞、餐饮、休闲等活动。

第六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环保、海事、渔政、安监及库区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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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水上浮动设施需配备必要、充足、有效的安全设施,确保水上浮动设施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是安全责任主体。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要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水上浮动设施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库区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生产生活类水上浮动设施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恶劣天气期间使用水上浮动设施。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水上浮动设施。

(一)危化品、剧毒农药;

(二)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物;

(三)放射性物质;

(四)易泄漏油体的裸露动力装备。

第二十四条 严禁污水和垃圾排入水体。水上浮动设施上产生的污水和垃圾应统一收集、统一外运、集中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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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青龙湾水域安全应急救助机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水上救助工作。水上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私自下水浮动设施、或虽经登记但未按划定区域设置浮动设施等违反《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由海事部门予以处罚或实施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管委会同意下水的水上浮动设施,由管委会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拖离,未按要求拖离的,由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建设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擅自改变设施生产经营用途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或予以查处,并由管委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防洪法》有关规定的,由水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由安监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渔业法》有关规定的,由渔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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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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