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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河镇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管理,改善镇区环境,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食品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每周日经营者在镇区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凡在本集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镇上成立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管委会),在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集贸市场秩序,对集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 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章 集贸市场监管
第六条 市场管委会配备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制定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各项制度,加强服务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着装上岗,在市场上执行任务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佩戴标志,公正、文明、礼貌执法。第八条 市场管委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经营者;不得徇私舞弊,庇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依法征收管理费或者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应当开具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没票据。
第九条 市场管委会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处交易纠纷,依法查处和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场管委会应建章立制,规范财务运行,对所收缴的管理费和罚款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集贸市场产生的废弃物由市场管委会及时清运,不得积存,确保集镇清洁。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监管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市场监管人员姓名、职务,公开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公开举报电话和违法案件处理结果。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以串通、要挟、胁迫等手段霸占经营场地、垄断商品货源,操纵市场物价,强迫他人买卖,欺行霸市。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有害有毒、失效、变质的商品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以诱骗的方式销售商品,骗取他人财物。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商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易双方议定,随行就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谢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23日
【发布单位】81804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03 【生效日期】199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修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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