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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占地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无效,被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行为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实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没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违法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为无资质证书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且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对上述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资质证书。
(四)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未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的;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的;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根据《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资质证书。
(五)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行为人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变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六)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转自:园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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