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如何正确理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_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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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如何正确理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点击数:77日期:2009-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本源和所有者,人民赋予我们权力,是为了让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我处在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面对手中的权力要头脑清醒、严格自律,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那么什么是权力观和正确的权力观,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怎么样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新时期每一个国家公务员必须要清醒认识和认真面对的问题。

什么是权力观

所谓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的总的看法,包括对权力的来源、掌握权力的目的、行使权力的方式、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政党,对权力观有着不同的认识。

什么是正确的权力观

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到底什么是正确的权力观呢?这必须从社会性质和党的宗旨的高度来理解。

正确权力观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必然要求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之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正确权力观的灵魂。只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权力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正确权力观的本质是权为民所用。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谁授权,就要为谁服务,就要对谁负责,这是政治学的一条普遍原理,也是权力运行的一条基本法则。背离这一法则,权力就有丧失的危险。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这个“试金石”同样是衡量权力观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对领导干部而言,权力只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决不能把权力当作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工具。

正确权力观的核心,是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政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有一定的权力。因为有了权力,就容易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世界上一些老牌共产党丧失执政资格,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背离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历史教训,我们必须引以为戒。因此,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把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确保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权力观的一个核心问题。

为什么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我们党要求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条重要措施。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既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也体现在党的干部队伍的素质上。在一定意义上,要执好政,就要用好权,就要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而这一切都要以正确的权力观为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树立正确权力观之间这种密切的内在联系,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党的干部队伍管理好、建设好。最根本的是要把他们的思想政治基础打牢、思想政治防线筑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解决干部队伍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们党之所以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有的放矢的,是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在权力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应该说,我们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作为人民服务的手段,牢记党的宗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殚精竭虑,一心为民;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有的把权力当作获得金钱、美色的工具;有的把权力当作个人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途径;有的把权力视为个人“私恩”的产物,甚至把权力作为对个别人效忠的工具;还有的把权力当儿戏,对人民赋予的权力极不负责,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甚至胡作非为,草菅人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些权力“错位”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领导干部身上,却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威信。这些问题的存在,更加突出了树立正确权力观的重要性,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事关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巩固的高度,从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保证权力廉洁、预防腐败的迫切需要。权力观问题,始终与权力的廉洁与否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腐败问题的发生,无不是权力腐败的表现,而权力腐败的出现,又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观错误所致。大量事实证明,一个领导干部如果在权力观上出现偏差,把权力视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就必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把权力变成中饱私囊的手段。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迫切要求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尤为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预防腐败的一道牢固防线。近年来,我们党反复强调,反腐倡廉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预防腐败需要多种措施,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则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重大举措。只要正确的权力观真正树立起来了,能够在广大干部中蔚然成风,能够成为行使权力的行为准则,就一定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

怎样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强化“公仆”意识 “公仆”意识实际就是党的意识。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人民群众既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又是国家权力服务和受益的对象。因此在我国,权力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其核心和实质就是“服务”,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那么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就应责无旁贷地时刻摆正“主仆”位置,甘当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为一己私利把手中的权力私有化甚至商品化,那些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就是因为没有把权力看作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是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结果在“权力关”前败下阵来。马克思曾说过执政党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那么要想保证我们的源泉永不衰竭,就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为民掌好权,为民用好权,一切为民,一切围民。时刻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把群众安危冷暧放在心上,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只有殚精竭虑,一心为民,我们的权力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维护我们的衣食父母;才能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正确对待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利益,做到居上而不骄,处下而不忧,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自觉地为党尽责,为民分忧。

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强化“自律”意识。所谓自律,就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提醒,即:能够自觉地遵章守法,不做犯法违纪的事情。自律意识是维护和巩固正确权力观的一个重要基石。因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使人成为“清官”流芳百世,如:焦裕禄、孔繁森。也可使人成为“贪官”遗臭万年,如成克杰、慕绥新。领导干部要想把握好这个界线,就要靠自律来时刻敲响警钟。回想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在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时也是踌躇满志,一腔热情的,但就是由于在瞬息万千的变幻中不拘小节,缺乏自律,而逐步使权力观甚至是人生观一点点的错位,而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局面。古语云:珠莹则尘埃不能附,性明而情欲不能染也。因此领导干部要做到两袖清风,清正严明,就必须要筑牢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苦乐观、荣辱观,不仅仅在工作圈,还要在生活圈、社交圈及亲属圈都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自己。做到“自重”即时刻想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珍重;做到“自警”即时刻想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周围布满了“陷阱”,要处处把握好道德、纪律、法律这三道防线;做到“自省”即要贵有自知之明,敢于正视缺点,敢于挑战缺陷;做到“自励”即要先天下之忧而忧,永葆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更要在错综复杂的新形势下做到“慎独”,即在没有组织监督独处时能够洁身自爱,力戒贪欲,淡泊名利;“慎微”,即从细微处做起,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慎终如始”,即要从始到终全过程都一以贯之,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怠慢。

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权力就意味着责任,而责任就意味着服务,意味着奉献。所以说权力观就是责任观,要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要的就是要树起强烈的责任意识。而有的领导干部只看到了“权”和“利”,一味地去享受其带来的种种“好处”,或一味地追求形式主义,以夸大自身的政绩来证明自身的“责任”,却看不到权力实际就等同于责任,就等同于奉献。从古到今,一切有所作为的仁人志士,在其成长的道路上都不乏责任的动力,“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造就了无数民族英雄,对国家与民众的高度责任感,既能给人以战胜困难的勇气和智慧,又能帮助人不断修正前进的方向,有效地抗拒金钱与美色的诱惑。一名领导干部,只有尽到对国家的责任,才能是好公民;尽到对下属的责任,才能是好领导。履行责任的标准越高,其人生价值就可能越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从“责任”二字做起,才能去为人民、为百姓服务,才能不求索取地无私奉献。

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强化“监督”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敢于对权力的监督。对权力的监督,是领导干部正视自身缺点的一面镜子,这不仅仅是一种勇气,更是一种崇高的境界。很多领导干部把监督看成是一种束缚手脚、不信任的消极因素,不要说自我监督,就是群众的监督也不愿接受。而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都是十分危险的,是最容易导致腐败的。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要正确地认识监督,把监督做为一种爱护、一种信任,自觉地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自觉地开展自我监督,主动地营造对权力监督的氛围。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权力运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拓宽监督的渠道和范围,使手中的权力真正置于监督之下

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维护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意义

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说过去强调的主要是义务的话,现代社会则愈来愈主张权利本位。权利本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应当树立权力来自权利,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二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应着重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尽量减轻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权利本位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经济、权利经济,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的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自由保障了市场经济永恒的活力,而权利则是获得或实现自由的方式,只有获得权利才能得到自由。权利本位也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现代法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权利,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权利本位的价值不仅在于保护权利,而且还有利于规范国家权力。如果忽视权利,就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最终也必然影响义务的履行,只有在重视义务的同时也重视权利,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长期以来,我们强调义务过多,权利过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则开始对公务员的权利给予高度重视,把“义务与权利”作为重要内容列为总则之后的第二章,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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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同一性、法制性、平等性、不可放弃性。

那么,公务员权利有哪些呢?公务员权利的规定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里在规定了公务员有8条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8条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审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休息、退休的权利。从公务员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分,可分为:

(一)身份权利,即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名称权、执行公务时名誉、人身受到保护的权利、依法辞职的权利。

(二)执行权利,包括公务员中心公务的职务权和工作条件的要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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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救权利,即申诉、控告权利。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有利于公务员行使职权(身份保障权、履行公务职责的权力和工作条件等),执行公务的有效保证,也是使公务员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的保证。二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促进社会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三有利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有利于在公务员管理中体现权利本位。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维护取得的进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公务员的权利得到很大体现。如公务员的培训权利,来全国开展各类公务员培训超过1700万人次。辞职权利也得到了体现,据不完全统计,从1996年到底,全国共有28626人辞职。申诉控告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案件300余件,其中撤消或者建议撤消原处理决定的占20%,使不公正的人事处理得到及时纠正,公务员权利有了保障。正因为公务员的权利得到有效维护,特别是经济收入和职业稳定的权利得到有效维护,才使公务员这一职业成为现在最有吸引力的职业。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公务员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体现,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暂行条例里规定的,但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或者常常受到侵犯。如

1、经济权力。很多地方都存在强行捐款,如州内某县去前年搞的“自愿”集资。按照条例第70条规定,工资是公务员的法定经济权利,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强行捐款的方式是一种违法行为。

2、培训的权利。由于很多单位的领导没有意识到培训对人力资源的开发、组织目标的实现具有的重要意义,把公务员的这一义务与权利看成可有可无,或者看成是对某一个人的施舍,致使很多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3、批评建议的权利。由于政务公开力度不够,以及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提意见的人常常受到打击报复或遭冷遇的情况,使很多人意见不敢提,建议缺乏畅通的渠道。另一类是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但实际应该享有却没有享有或没有充分享有的。如:

1、关于对奖励情况、评选情况不服可以进行申诉控告的权利。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并例举了9条应该奖励的表现,但其中并没有将获得奖励作为权利规定下来。这使公务员获得奖励成为一种消极行为。

2、不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权利。先看一个案例即福州王凯峰案:,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先后与27家企业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财政所是财政局的派出机构)。这27家企业倒闭后,财政周转金有745.8万元尚未收回,长乐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5年6个月徒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王大喊冤枉,认为他是按照市《关于研究协调第三批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文件落实的。故有人称其为“政策和法律的牺牲品”。这一案例引出一个话题:如何保障公务员不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权利?如果不保障的话,违法的是上级,承担责任的是执行命令的下级。因此,应该维护公务员对不服从命令的权利。其合理性基础是: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职务的服从而非身份的服从,具有适当限制的不服从是稳定宪法秩序的基础:执行违法命令不是公民担任公职的初衷;公务员独立健全的判断是正确执行命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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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其解决措施

(一)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有以下几方面:

1、有法不依。如捐款。公务员的工资权利明明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人为了其政绩仍强令捐款,违者还会被批评为“觉悟不高”。

2、立法滞后,救济途径狭窄。

(1)对一些应保护的权利没有纳入立法范围。如上述所述的对奖励情况、评选情况不服等几个方面。在执行上级命令的问题上,权利方面没有规定,义务上倒是规定要“服从命令”,纪律上也规定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这就使公务员在面对违法的命令时无所适从。

(2)救济途径狭窄。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均应受法律的保护。既然有人拖欠、扣发工资,受害人当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律为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与民事诉讼两个解决渠道,但公务员却无法直接援引这些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似乎并不在其列。由此看来,通过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也无法解决公务员的工资权利,相关部门与法院一纸不受理的决定或裁定就可以将这类事件推得远远的。而《行政诉讼法》也无法解决此类事件。因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说:因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更明确指出上述“决定”就是特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扣工资”的决定不幸成为了行政法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解决公务员工资权利的愿望在这里难免会再次落空。而暂行条例也规定了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都是行政机关而非法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务员可以援引这一条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但合法财产以外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怎么办?他们从行政和法律上很难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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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死不告官的文化土壤。

(二)措施

1、加强立法。

(1)抓紧出台《公务员法》,并抓紧制订《工资法》、《惩戒法》、《培训法》等下位法,使公务员在权利的维护方面具有更有效的解决途径和可操作性。

(2)在法律上扩大公务员合法权利的范围。

2、加强监督。重点是加强仲裁和监督机构的建设,必要时成立法院。按规定,我国受理申诉、控告的机构是原处理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这些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后,就要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进行对问题的处理。可见,这一机构是临时性的,随着公务员权利意识的日益复苏,这种临时性的机构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强这一类机构的建设,必要时还可成立专门法院,如英国和法国,英国于1919年成立劳资仲裁法院以仲裁协调机构惠特利委员会难以协调的问题。1923年该法院又设立文官特别庭,专门审理惠特利委员会难以协调的工资、工作时间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法国在拿破仑期间成立了最高行政法院,其主要职能是参与制定公务员法规,对公务员管理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以及监督公务员法贯彻执行情况。近年来,发达国家公务员改革的力度很大,总的趋势是收缩职能,精简机构,但保护职能却在加强。美国在人事管理局之外,分设了联邦劳雇关系局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和人员裁减了一半以上,但处理政府劳雇关系和功绩制保护的职能却得到了保留和加强。

3、整个社会都积极努力,建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并以这一环境鼓励公务员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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