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_大兴安岭生态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45: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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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大价协,英译名:Daxinganl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 Aociation,缩写为DCECM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代表大兴安岭地区工程造价的行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处理好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环保节能等和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协会受地区民政局、地区建设局的领导及监督管理,并受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发展与改革的建议,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应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配合上级协会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信息库,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中的问题;

(三)贯彻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合理”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要求,对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为建筑业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及多元经营进行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团体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任务。开展科技教育,推动知识更新,培养科技人才,办好各类培训、学习班,办好科技经济实体;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桥梁与纽带作用;

(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出版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举办学术活动,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加强与其它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

(七)完成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

2、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中专以上建筑工程经济专业毕业生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建筑工程专业中专以上毕业生。

3、自学成才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多年,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较大贡献者。

4、从事工程造价技术及管理工作多年,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成绩突出,热心于协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收为高级会员。

四、单位会员

(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

(二)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制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会员代表、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并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并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并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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