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暂行规定_农村公路建设安全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40: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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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有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专指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工程。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二章

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 韶关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局和韶关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小组(以下称“县级质量监督小组”),代表县(市、区)交通局或公路管理部门行使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职能,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配备能满足质量监督工作开展需要的交通工具和试验检测仪器。

(二)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理小组。根据监理工作需要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小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

(三)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四)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五)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认)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项目不予批准施工许(认)可。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职责

第九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采取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质监站)负责,“县级质量监督小组”配合、协助市质监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模式。各县(市)应针对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第十条

市质监站负责组织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成立农村公路质量督导组。设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行巡查;;

(五)县级质量监督小组和监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六)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进行竣工前的检测,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七)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韶关市交通局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第十一条 “县级质量监督小组” 配合市质监站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报备市质监站;

(二)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三)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

(四)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五)协助、配合市质监站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前的检测;

(六)定期向市质监站和县(市、区)交通局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和质量动态。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为自批准项目施工许(认)可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程序

(一)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认可之前,必须到所在县(市、区)的质量监督小组办理监督手续,同一乡(镇)的项目可一并办理监督手续。

(二)项目业主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量监督小组提交下列资料:

1.农村公路概况表(样式查监督用表)、设计图纸、质量责任合同;

2.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员名单及其资历情况。

(三)在收到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概况表》7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发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通知书》(样式查监督用表),主送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并抄送市质监站备案。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县(市、区)交通局不得批准开工。(四)实施期间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每月不少于二次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将检查或抽查情况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对比,以便及时验证施工单位质量保证资料的可信度,并填发《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样式查监督用表)。检查或抽查所形成的各种意见、文字及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质量鉴定依据。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统一提交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内容的报告。对未按要求送交资料的工程,监督人员有权拒绝质量鉴定。

(六)农村公路交工、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进行,缺陷责任期仍为一年。质量鉴定工作由市质监站组织进行,县级“质量监督小组”配合、协助。市质监站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按照《韶关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检测内容和频率,及时进行质量抽检,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应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明确质量责任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

(二)质量责任人应对监理小组、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三)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各从业单位的质量承诺书及其汇总表报备县级质量监督小组。

(四)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对质量问题的处罚措施。

(五)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支持质量监督员的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社会公示制,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主技术指标(路面宽度、厚度和水泥砼配合比)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七)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人员,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交通局和韶关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以县或区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小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小组成立后,应将项目监理小组情况报备县级质量监督小组。

(二)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监理人员经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监理小组应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监控,可联合使用县级质量监督小组的试验室资源,资料各自整理。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四)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人员和施工设备是否到位,是否满足施工的需要。

(五)负责对关键工序的检查验收,并完善有关的签认手续。要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砼配合比、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六)接受、配合市质监站和县级质量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质量事故

竣工验收前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按下述要求迅速报告:

(一)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应在2天内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表》(样式见附表)上报建设单位、质监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在市交通局、质监站。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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