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我市法院近年来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长的现状,为进一步公正有效地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包头中院民四庭于2008年7月29日至30日召开了全市法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研讨会,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审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经2008年 10月 14日审委会讨论通过。
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
1、对于仅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在审理农村土地收益权纠纷案件中,需要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予以确认作为前提的,在查明的基础上仅在判决说理部分中说明即可,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3)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4)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5)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6)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7)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8)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4)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5)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二、关于几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问题
1、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3、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其要求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6、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应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7、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要求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案件审理中涉及村委会按照“新老户”等标准确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对该方案一般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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