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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军转干部致全国同胞书
三里河之松(2011-06-24 08:33:42)
尊敬的全国同胞们:
根据国务院去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讲话关于“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的精神。我们认为,目前中国最大违法行政行为就是原国家人事部、劳动部违法行政,非法剥夺了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国家指令性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这一违法行政行为遭到了全国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强烈反对。虽经连续十多年的信访、人访及群体性上访,但该部始终不认错纠错,反而以打压手段制止企业军转干部的正当诉求。在打压不成的情况下,出台了一套所谓“解困政策”,妄图以此安抚企业军转干部。但解困政策不是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企业军转干部不会满意。为此,我们特求助媒体对此给予关注并予以曝光,以辩明是非,彻底依法为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
一、违法行政行为的事实:
1、原国家劳动部以劳发[1993]78号文即《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一律称为企业员工”,不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了。该“规定”不但于法无据,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规定,而且是明显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关于“退出现役军人,应该受到社会尊重、受到国家优待”的法规,违犯了“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法规,实属越权违法行政行为。对此该部副部长刘永富在2007年3月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曾表示:该部1993年5月发文向全国推广了深圳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合同制、导致企业干部与党政机关人员养老金相差悬殊,是该部工作的一大失误,并表示深深歉意。但时至今日仍未纠正其违法行为。
2、原国家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即“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简称“企转租”)的名义,先后制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企转组”[2004]1号文)、《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自觉抵制串联煽动跨地区集体上访等活动的宣传口径》(“企转组”[2005]2号文)、《关于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企转组”[2006]1号文),所有这些文件的违法行政行为在于:
(1)“企转组”是“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不具备代表国家行文的主体资格(所盖公章是原人事部的印鉴),更不具备以下位机关的名义,否定上位机关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已经作出的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正确决定的权力。因此其“答复口径”是一个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口径”,是违法行政的“口径”,没有任何公信力和权威性。
(2)“企转组”的“答复口径”,完全是为劳发[1993]78号文辩解,78号文是违法行政,“答复口径”是步其后尘。
(3)“企转组”的辩护因为于法无据,只得拿改革说事。但“企转组”指责企业军转干部“对改革缺乏思想准备,要求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政策”。但时至今日我们并未看到国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改革”企业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及待遇的政策,只看到胡锦涛总书记说“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至今没有变”。同时我们还看到《劳动法》和《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总书记说“军转政策没有变”“法律规定到企业就业的退役军人要从其规定”,“企转组”却对这些视而不见,不是在明目张胆地违法行政又是什么?
(4)“企转组”说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医疗、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应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我们从未见到,“企转组”也未展示和传达。倒是中发[2001]3号文件有类似的规定,但该文明确界定“此规定只适用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企转组”如此辩护,岂能服人?
3、人事部为掩盖自己违法行政的错误,以种种借口极力将企业军转干部依法守纪的正常的信访、上访等维权活动,定位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无端指责企业军转干部与国外敌对势力勾结,因而便以对敌斗争的方式打击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甚至动用警力进行阻挠,许多地方采取办学习班、传询、监视居住、窃听私人通讯、威胁家属子女等非法手段,致使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失去了人格尊严。事实上,人事部一手制造了我党有史以来“无过而诛”的千
古奇冤,是他们违法行政在前,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在后,是他们制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翻过来却贼喊捉贼,嫁祸于企业军转干部,以掩盖其违法行政的错误,公理何在?这种靠时间来解决问题的拙劣行为,对于这些风烛残年、行将就木的历史老人来说,未免有些残忍了。现在是该清算他们违法行政错误的时候了。
二、违法行政行为的后果:
由于人事部、劳动部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不得人心,已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1、破坏了国家的法制。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法律,并带领人民严格执法守法。但是人事部却有法不依,违法不纠,超越“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擅自作出损害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的规定,使法律等于虚设。
2、违背了党的军转政策。建国后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军队干部转业的政策规定,其基本精神是:
(一)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不论分配到任何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即使安排在工人岗位都是国家干部(见国发
[1975]52号文,中发[1978]104号、[1998]7号、[2007]8号文;
(二)军转干部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政治生活待遇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见中办发[1983]26号文);
(三)师、团职干部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办理离退休手续(见国发[1973]173号文、[1985]135号文、[1998]7号文等)这些文件至今未废未改,但人事部硬是拒不执行,使党的政策不能落实。
3、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这是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的肯定,转业地方工作的补偿,也是对军转干部的庄严承诺。人事部擅自非法剥夺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便使党和国家处于失信于民的境地,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威信。一届政府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并不意外,但一个法制大国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十多年来不予纠正,实在是匪人所思。
4、加大了政府的执政成本。由于人事部违法行政,导致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连续十多年的维权上访活动,牵涉了从中央到地方多级政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接访、截访,各级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织专门班子,四处忙于“维稳”,人力、财力浪费了不少,但“维稳”效果不佳,维权活动仍在进行。而且许多地方官员弄清问题的原因,知道根子在上头,除被动应付外,还对企业军转干部表示了一份同情。如此旷日持久坚持错误,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国、于民、于国防建设都不利。
5、人为地制造了一个弱势群体。人事部打着改革的旗号,要企业军转干部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再调整。我们认为,调整要依照法律、依照政策。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是法律政策赋予的,是党和政府的承诺,并非是军转干部的过高诉求。摘掉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帽子,于法无据,于政策无源,完全是人为地制造新的社会不公与矛盾,名目张胆地贬渎社会正义,靠降低他们的经济收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致使企业军转干部的经济收入不足党政机关干部的三分之一。昔日“最可爱的人”变成了当代社会的城市贫民、社会救助对象。“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们不知人事部为什么如此仇恨企业军转干部。
三、对违法行政行为处置的建议:
1、废止劳办发[1993]78号文件中有关否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一律称为企业员工的规定。
2、废止人事部内设临时机构“企转组”[2004]1号、[2005]2号、[2006]1号文。
3、彻底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法规,恢复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并按当地同级党政干部的工资待遇补偿其经济损失。
4、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法纪,严防类似违法行政行为再度发生。
以上重托事关法律的尊严和党的政策的权威性,事关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命运和晚年生存安全,同样的当兵提干,同样的部队工作几十年,53年以前入伍的国家包起来;2000年以后转业的都是公务员;53年以后入伍在2000年以前转业到政府机关的是公务员,在这期间转业到企业的被取消干部身份和待遇,沦落成上访的群体,成为各级政府打压的对象,成为诸多不安定因素排头兵,这究竟是谁造成的?有谁敢于担当,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公平正义发挥作用。
我们的行动同袍们可理解?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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