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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 刑事诉讼的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即公(国家安全机关)检法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制定辩护 1侦查阶段:只能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 2起诉阶段:可以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
3审判阶段: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也就是指定辩护)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起诉、审判期间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对一个人有罪的判决
(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原则----《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为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期(刑法中的时效追诉-不满5年的5年内;满5年不满10年的10年内;10年以上的15年内;无期、死刑的20年内)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或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罪
(4)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依靠群众的原则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
(八)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另: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判处死刑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才有法律效力。二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检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立案和撤销案件
2侦查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移送起诉权
5要求复议或提出复核----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刑罚执行—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
1侦查阶段:对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
2提起公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3审判阶段:派员对案件提起公诉,同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4执行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上面提到过的四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3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 4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重点)---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个: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故意伤害(轻伤)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遗弃案 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四)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除上述不属于侦查的情形除外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
三、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
(一)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比如“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三)专门管辖
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各自系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指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有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高台县公安局和临泽县公安局对一起案件有争议,可以由张掖市公安局指定高台县公安局管辖)
(五)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六)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案件:
(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涉嫌的主罪属于谁管辖的,谁就是主要侦查,另一方配合(如人民检察院主要侦查 公安机关配合)2与军队互涉的案件
(1)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军队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按军人确定管辖,即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列入中国武警部队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地方人员管理,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比如我们队列训练的武警教官如果违法犯罪,就由我们高台县公安局管辖
(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营区外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退役后,发现在服役期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4)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24小时内通过军队有关部门,地方人员在营区内作案的同样按上述处理。
四、派出所可以办理的刑事案件--重点
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不是跨县市进行侦办的以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以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如果派出所发现不属于以上情形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
(一)派出所不能办理的刑事案件:
1八大类案件--故意杀人案 故意伤害案(重伤和致人死亡)强奸案 抢劫案 放火案 爆炸案 贩卖毒品案 投放危险物质案)另外加绑架案
2除八大类案件以为派出所不能办理的案件:
(1)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2)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二)常用伤害案件的管辖:
1、轻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记住(派出所可以办理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侦大队)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轻伤的由派出所办理,重伤的由刑侦部门办理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轻伤),应告诉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五、回避---刑事案件回避(要与行政案件的区分)
(一)回避的条件--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三)回避的效力:
1对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于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的回避,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
2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从事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 立案-----受案 立案 撤案内容
侦查-----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证据 侦查手段等内容
一、立案
(一)受案--即接受刑事案件。接受对报案、扭送、举报等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1制作《询问笔录》--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及移交的要立即接受,对相关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制作笔录时注意: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人等(即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定无误后,由其签名捺印。
2接受证据--对报案人等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像、妥善保管,如移交案件时一并移交。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报案人签名捺印,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办案部门领导,如派出所就报所长审批,刑侦大队就报大队长审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签名捺印,一份交报案人,一份留存。
5现场处置
派出所民警对刑事案件现场处理时应做到(重点):
(1)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禁戒,保护现场(2)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3)求助伤员
(4)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5)核对情况,保全证据,报告上级
(6)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情况
6立案审查----对接受的案件是否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
审查的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注,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
(3)对其他案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立案
1立案的条件:
(1)认定有犯罪事实
(2)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符合案件管辖,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重点
(1)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3立案程序:呈批----决定----通知
(1)呈批-----对符合条件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直接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3)通知----告知报案人立案情况,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可视情不予告知,但在《立案决定书》中注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要书面告知。
4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条件:
(1)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不追究的情形
程序:呈批--决定----通知 5立案接受监督:
(1)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决定,并告知控告人。
(2)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到提出复议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行机关。
(3)检察机关监督: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后,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6移送案件:
(1)立案审查时或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管辖的(2)本单位虽没有管辖权,但经过协商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三)撤案--撤销案件:
1撤案的法定情形:(要与不予立案的区别)
(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撤销案件时,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中应包含:原立案的根据来源;案件侦查的结果;撤销案件的理由和依据。
3撤销案件注意的其他问题:
(1)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
(2)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3)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认为需要重新追究时应当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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