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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歙县教育局文件
教人字[2009]30号 签发人:王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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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歙县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校,陶馆,示范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依法从教的自觉性,倡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树立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我局及时制定了《歙县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
附:《歙县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歙县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抄报:市教育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监察局、纠风办
歙县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依法从教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面向全体学生的人文理念,倡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维护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条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与对象
歙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的公办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二、在职教师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进行有偿家教;
2、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诱导、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
3、教师本人或家属组织学生在家里或租(借)场地提供餐宿和补习,收取费用;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
5、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
6、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从中获利;
7、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服务的行为。
三、有偿家教事实取证与认定
(一)凡涉及有偿家教的网络举报、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举报以及上级转办的举报件等,县教育局及相关学校都应依据举报线索,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备案。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以下事实依据之一的,可以界定为有偿家教行为。
1、在职教师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获得家长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报酬的;
2、在职教师在家中或租用场所或协助他人有规律性地对相对固定学生进行有偿辅导或有偿提供餐宿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当年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工作,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三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并在全校通报批评。隐瞒真相、阳奉阴违的,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降低一级教师职务聘任,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除上述处理外,由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星从事有偿家教,由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其相应待遇;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从事有偿家教被查实,经教育不悔改和因有偿家教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不适合在本学校岗位工作的,学校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并由县教育局将其调离现任教学校。
5、因从事有偿家教,致使受辅导的学生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予以取消教师资格;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对乱办班、乱补课和有偿家教治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学校,责令整改并通报全县,取消学校当年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同时,从严追究校长责任,对违规补课的学校或对在职教师管理不力的校长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免职。
7、其他未能涉及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处理。
五、健全抵制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倡导在职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师德师风建设重要内容之一。要建立完善培优扶困机制,在注重优秀生、特长生培养的同时,加强对学困生的学业辅导工作,确保学困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树立正面典型,科学协调管理,积极探索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管理新机制。
1、明确工作责任的主体。学校是遏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单位,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组织教师开展学习活动,强化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倡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2、强化目标管理责任。校长要与学校中层干部、教研组长、班主任、在职教师层层签订《抵制有偿家教责任书》,全体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书》,明确要求在职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3、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学校应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聘用条件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并明确对违规人员在岗位聘任上的相应处理条款。
4、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学校要结合本办法,建立本单位“抵制有偿家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5、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各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要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对群众的反映,一经查实,按本规定严肃处理。县教育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举报电话:6519815。
六、民办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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