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_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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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公通字[1992]21号 【发布日期】1992-03-09 【生效日期】1992-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行警阶制

准备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次审议。近年来,各地公安政法机关在整顿队伍纪律作风、纯洁组织、理顺体制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为实行警阶制创造了一定条件。现在,必须进一步抓紧做好实行警阶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在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立即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公安政法机关一定要广泛、深入地对全体人民警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这是做好授阶工作、达到授阶目的的前提和基础。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

(一)正确认识实行警阶制的目的和意义。人民警察实行警阶制度,是由其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决定的,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需要,是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指挥的需要,是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

(二)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授予警阶是党和人同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体现了党和人民的重托。每个人民警察要牢记党和人民的期望,热爱本职工作,献身公安政法事业,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评定警阶。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和荣誉作为鞭策自己的动力。要从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大局出发,正确理解有关评定警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讲奉献,讲风格,不争个人的名利和地位。

二、大力整顿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要以实行警阶制为契机,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以更高更严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要结合首次授阶,着重进行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的整顿,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警民关系;增强法制观念,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严肃警容风纪,坚决克服作风散漫、纪律松驰、警容风纪不整的现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有关人民警察礼仪仪表、警容风纪的训练。

三、继续做好队伍清理工作。对于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一定要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下决心尽快调离。对那些素质差、能力低、经常完不成任务的人,要抓紧进行集中培训,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授阶;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予辞退或调离。

四、理顺机构,核定编制员额。各地公安政法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警察机构,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设机构的,需经上级领导机关同意并报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要把干部高配和机构升格区别开来。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主要领导干部可以适当高配。从现在起,停止执行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85]公(保)字84号)。

各级公安政法机关要按照与国家编委联合下达的人民警察编制总数核定编制员额。严格区分警察与非警察人员,混杂不清的,必须理顺分清,并落实到单位和人头。凡担任非人民警察职务而占用人民警察编制的,应尽快办理调出手续。逐步完善基层队的建制。

从现在起到首次授阶结束,各级公安政法机关接收新干警要在编制定员内从严控制。要坚决杜绝借评授警阶之机乱设机构、乱升规格、乱提职级、乱招民警。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五、对每一个人民警察都要定职定岗。对尚未明确职务或职称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尽快确定。一般民警要明确是科员或办事员。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规定职数和条件配备,不得超配。专职党务干部,都应明确相应的行政职级。

人民警察实行警阶制度,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公安政法机关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尤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于评阶、授阶的具体办法待警阶条例通过颁布后另作部署。现在应抓紧做好一切应做和可做的准备工作。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各地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逐级负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评阶、授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将准备工作情况及时分别向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一报告。

1992年3月9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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