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修 订版)_江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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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结合《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赣交管养字[2012]20号),制定本办法。(原文)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危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公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是全省普通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危桥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原文)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公路管理局指导和监管全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公路桥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复核特殊危桥的技术状况工作,提出全省危桥改造计划,组织危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查。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所辖路段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工作,认定公路危桥,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实施公路桥梁特殊检查,提出危桥改造的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负责所辖路段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病害发展的观察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并具体落实每座危桥各项维修加固等保障措施。(修改为)

第二章 危桥的检查与报告

第四条 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构件等主要构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影响,则以最差的主要构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否则,以各构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 负责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发现病害在四、五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应当立即向上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第六条四、五类公路桥梁每季度至少进行定期检查一次。

(一)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中小型桥梁,要纳入桥梁动态监控范围,每月对跨中、拱顶等关键部位的病害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每季度将检测数据报送上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遇到地震、洪水等突发灾害时,应加大检测频率。

(二)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大型桥梁和特大型桥梁,应对每座桥梁安排专人每天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每半月对跨中、拱顶等关键部位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每月将检测数据报送上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遇到地震、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时,要加大检测频率。

(三)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所有桥梁,监控期间发现桥梁关键部位(包括上构梁板、拱圈及下构墩台、基础等)的裂缝、挠度、位移、沉降等病害技术数据突然变化时,应立即封闭交通,同时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 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应在完成危桥评定24小时两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公路管理局报告认定,并附危桥评定报告,同时通知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

第八条 危桥断交(禁止车辆通行)需要设置绕行路线的,应与所在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商确定,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县乡道报市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保障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出现突发事件后,所在地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对于一般突发事件2小内报告省公路管理局;重大、特大突发事件1小时内报告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并派相关人员到现场。报告单位8小时内报送事件书面报告。事件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桥梁名称、桩号、管理单位;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件报告单位和联系人。

第三章 危桥的认定及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危桥,是指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四、五类危险状态的桥梁,或符合下列两项指标之一的桥梁:

(一)桥梁重要部件出现严重的功能性病害,且有继续扩张现象;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出现部分钢筋断裂、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范值,结构 3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

(二)承载能力比设计降低25%以上。

第十一条 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应在下级管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桥梁定期检查,并对桥梁技术状况做出是否危桥的评定,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应在进行特殊检查后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

对一般性四类危桥, 由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初步意见后将危桥评定报告报市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 由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 由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现场核定后将危桥评定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危桥评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危桥认定表②本次定期检查数据表③文字说明:包括病害发现的过程、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病害成因、机理分析及准备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时附特殊检查结果和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桥梁定期检查需延长时间的,国道、省道公路桥梁由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县乡道桥梁由市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危桥管理

第十三条 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后,未进行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通行安全。

(一)对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并设置车辆、行人绕行路线,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的中小型桥梁,应在桥梁两头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速标志和重车绕行标志,并纳入桥梁动态监控范围。

(三)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的大型桥梁和特大型桥梁,除了在桥梁两头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速标志和重车绕行标志并纳入桥梁动态监控范围外,还应采取在桥头设立临时治超点等措施,加大超载运输治理力度。

(四)对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的桥梁,应酌情进行交通管制。第十四条 负责公路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在做出危桥评定后,应提出保证通行安全的保障措施,并负责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对已认定的危桥应采取保障措施及临时加固措施,发布通告,设立限载、限速标志,限制大型车辆通行危桥,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预告。应对每座危桥均制定应急预案。

(一)对于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桥梁,应设专人严看死守,做好检测记录,保障措施应尽可能减少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

(二)断交或限载的桥梁应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载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避免只在桥头设置限载标志而车辆照常通行的情况出现,保障受限制车辆能够顺利绕行。

第十六条 市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绕行路线所涉及的道路管理机构,保证通行安全及绕行路线的畅通。

第十七条 采取断交绕行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保障措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 危桥加固改造

第十九条 对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列入危桥改造计划,并在两年内完成加固改造工程;

对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的桥梁,应优先申报省部级危桥改造计划,并启动桥梁改造程序,确保半年内动工改造。如未列入当年计划的项目,可先行实施,下年度再追加计划;

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的桥梁,应在下一年度列入危桥改造计划,并在三年内完成加固改造工程。

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的桥梁,应及时申报省部级危桥改造计划,并启动桥梁改造程序,确保一年内动工改造。如未列入当年计划的项目,可先行实施,下年度再追加计划。

第二十条 市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将年度新增危桥的技术状况在报数据中予以修改。再将危桥基础数据导入省级危桥基础库。

第六章 降等和废弃桥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在路网建设和危桥改造过程中,由于部分国省道改线或桥梁改建等原因,相应老路上的桥梁或原有老桥需废弃的,在新桥建成通车后,应立即拆除废弃的老桥或封闭交通,避免引发安全问题;若地方政府要求保留而不能及时拆除或封闭交通的,地方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应与政府沟通,由地方政府出具承诺函后,将老桥产权移交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承担老桥的安全及管养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省道改线后,对原有路段需降等使用的,线路上的老桥相应降等,应及时做好老路段和桥梁降等及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未进行拆除或产权移交的桥梁,仍由原责任主体负责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已拆除或封闭交通的废弃桥梁情况和老桥产权移交后桥梁养护责任的有关情况应上报上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以预防和处治公路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

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二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桥梁监管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确认险情,如险情重大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单位。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通知桥梁管养单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险情重大要立即通知地方人民政府。

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和应急处理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发现或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安排专人监视观测,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对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载、限速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保障车辆能够顺利通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国省道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检查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各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均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个部门负责桥梁管理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路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桥梁经常检查、在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当发现问题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并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应当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而没有及时安排、完成或者在桥梁定期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发现以及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并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对确定为危桥的桥梁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或者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力并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危桥垮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对此负有责任的;

(五)上报计划弄虚作假或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的;

(六)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七)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未经审批,擅自修改计划项目、加固改造方案,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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