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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更好地体现我院院科两级负责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部门提请处理的医患纠纷。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相关执业培训。
第五条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六条 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并切实落实科主任负责制。凡发生的一切医疗纠纷事件,均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负全责,并协同医务科共同处理。
第七条 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访的医疗纠纷,医务科负责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登记主要内容应包括:接待登记的时间,患者的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所反映的问题和主要要求等。
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首诊医生或护士及时向科主任报告,患者死亡的把尸体送太平间。科主任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医务科根据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九条需要封存病历资料或药物、血液等,或患者死亡后尸体的处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政工科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劝制止患者及其家属的过激行为,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以维持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确保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院外会诊管理规定》处理,医院不负责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与医院设备、收费、医德医风、后勤等有关的纠纷,由相关科室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效,须由法院或医学会解决的,科室必须提供答辩材料、举证材料及相关资料,并由科室主任、责任人及医务科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及当事人,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当事人本年度不得晋升,并按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当事人应待岗半年至一年,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负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其对问题的认识情况,由本人申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复职。
第十六条 对涂改、伪造、销毁病历,伪造现场的医务人员,要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十七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不上报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
第十八条 对发生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分别给予免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奖金,科室主任及相关负责人免4个月、3个月、2个月、1个月奖金。(免发奖金数额留作院方公用)
第十九条 医院将根据纠纷解决的赔偿数额,对所在科室、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责任科室、医院,相对应承担赔偿总费用的比例是5:5
(2)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科室业务收入中扣除。
(3)由于责任导致的医疗纠纷 :从科室奖金收入中扣除。
(4)个人承担的部分,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承担,不能明确当事人的由科室承担,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逐月扣除。
(5)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或责任不能明确的,由相关科室平均承担,复杂情况由医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
(6)因医疗纠纷减免费用与赔偿金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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