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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2011---2012年度管理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2011学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的回复》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以下细则:
一、享受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待遇的条件: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学生医疗待遇
(一)、住院待遇(含门诊特殊疾病):
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
1、支付标准:乡镇医院和校医院92%;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2、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医院和校医院100元;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1000元。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09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1.19万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急)诊
学生原则上在校医院就诊,在校医院或在经校医院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承担40%。
2、急诊:学生在校外实习因急性病在实习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方能报销,慢性病诊治不报销。
寒暑假及平时休假离开学校所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急救、抢救除外)。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3、意外伤害门诊:
除《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费用不超过800元。
(三)、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四)、以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自行外诊或自购药品、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自费;
2、除急救、抢救外未经校医院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4、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不育不孕诊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6、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7、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就诊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住院就诊管理和费用结算
1、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在校医院住院。若病情需要转送到其他定点医院的,应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医保局与该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异地就医管理: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的,参照大学生异地寒暑假报销流程。
(二)、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1、学生就医实行校医院首诊制,我校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患病时,凭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经校医院医生诊断,确需转院治疗的学生,需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回校医院按比例报销。报销时须出具转诊单、发票、复式处方、病历或诊断书、检查报告单、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因急救、抢救未经校医院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另须出具急诊证明(病历)、各种治疗清单。学生所发生的门(急)诊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按规定时间在当月报销,寒暑假顺延。
(三)、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和费用结算
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
1、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四川大学校医院(首诊医院)、四川大学附属一医院、四川大学附属二医院、四川大学口腔医院、成都体育医院(四川省骨科医院)、体育学院附院、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结核病医院、成都市七医院、四川省警官医院、双流县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2、报销时间:望江校区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二下午,华西校区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上午,江安校区于最后一个星期四下午,寒暑假顺延,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3、医保卡只限本人使用,若发现冒用他人医疗卡,则由校医院没收其双方医疗卡,停用一年,并报学校医保管理办公室备案,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冒用他人医疗卡及其他违规责任同时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令155号)第二十七条执行。
四川大学校医院(网址:http://xyy.s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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