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推荐)_开具红字增值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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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更新日期:2015-03-05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概 述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或销售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或销售方可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无需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 份。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 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三、办理程序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受理->审核;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无需受理及审核。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一)买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由购买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购买方纳税人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方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不再需要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于购买方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而销售方为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可将经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并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下载后发送至销售方,以便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12366-1

编辑:外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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