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_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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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内部审计是独立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客观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以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独资、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对不具备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独立核算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及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社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上级社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单位领导或权力机构应当在时间(内部审计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一般不少于80学时)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外勤工作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

职守,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当年同级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境外兴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控股企业的资金投入、资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防范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一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会议,并根据情况和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审查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及核算资料,现场勘察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检测计算机系统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软件;

(六)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并获取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八)对可能出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十)对违法违规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的人员,向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讦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规定,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开展,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拒绝执行审计结论、打击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内部审计协(作)会

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设立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协会。全国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协作会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行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组织,各地供销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方内部审计协作会。

第十七条全国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协作会依照《章程》履行其职责,并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计局的指导、监督和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95年12月13日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供销财字[1995]第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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