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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车辆管理制度]
2006-0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包括机关科室、业务处室、办、队)(下同)及基层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车辆使用具体管理制度,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科室长是第一责任人。局属基层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兼任车管员,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基层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的车辆到局办公室登记,经局长批准同意;局属基层单位的车辆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市区。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局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基层单位用车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报局办公室备案,其余车辆一律停封。
第八条 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车辆的维修管理,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车辆维修管理。局属基层单位车辆的维修可依据经费情况和单位生产实际自行管理。
第十条 年初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根据每台车辆运行状况、实际运行公里数,分级别、分档次核定车辆年维修费用,并按包干指标分配到单车。年度内包干指标节余的可累计到下年使用,不影响下年度维修费用核定基数,超出包干指标的维修费用各科室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局机关车辆的年检费、养路费、保险费均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在包干指标内。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各科室负责自行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用车单位直接到计划财务科报销。
第十三条 局领导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到计划财务科报销。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单位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科室申报计划,经局办公室和计划财务科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由计划财务科按程序到市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大修款项,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五条 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通知局办公室,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或入库,不准随意停放。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存放地点,在局内车库存放的车辆全年存放在指定库位,冬季在外临时租库的车辆,其他季节应停放在局办公楼后院;局属各基层单位在保证车辆安全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存放地点,不得私自在它处停车。
第十八条 凡到市外、省外新购车辆,必须由车辆所属单位专职驾驶员驾驶。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第一责任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准私自聘用驾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并签订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内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市区的,一经发现,对责任处室(单位)作出收车处理,并予第一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第二十七条 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接新车过程中,非车辆所在单位专职驾驶员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的追究车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80%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并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
第三十条 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待岗处理,外聘驾驶员解聘,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全部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100%,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车管人员(兼职)各扣罚800和400元。
2、主要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80%,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车管人员(兼职)各扣罚500和300元。
3、同等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50%,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车管人员(兼职)各扣罚300元和200元。
4、次要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30%。
5、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局办公室,同时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分别交本单位、局办公室各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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