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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资金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我省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是用于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经费,是对卫生监督协管经费的补充。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量、服务范围及人口数确定预拨基本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资金分配,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该项目资金由区卫生监督所和各基层卫生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补助。
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区卫生监督所根据上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数,结合服务人口、协管范围确定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的分配比例。
第六条 区卫生监督所年初与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强日常考核,在收到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后,通过银行向各卫生院预拔50%作为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基础办公经费,其余50%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实行奖罚制度。
第七条 区卫生监督所按照《黄陂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标准,每年组织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日常工作情况下拔补助资金。第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拨付。主要奖励考核为优秀的;本年度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完成指令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任务的;以及年度工作创新有特色的单位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资金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区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包括相关表格印刷、装订管理、交通、通讯、样品采集、一次性物品消耗、协作以及培训和指导费等。
第十一条 为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征求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在节约的情况下,可以由区级统一组织实施采购,费用从基层卫生监督协管经费中支出,如打击非法行医哨点牌匾制作、表册印刷、消耗物品采购等。
第十二条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凡与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每年考核工作时一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该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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