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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电力设备和设施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设施安全度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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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发电企业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及时掌握、报告汛情和防汛工作情况,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四)审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六)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
(七)对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和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发电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
(二)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 ―
2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审查所管理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六)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七)对所管理电厂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基层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二)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防汛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
(四)负责做好汛前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 ― 3 ―
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
(五)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编制洪水预案,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发生险情时,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六)负责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三章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八条 水电企业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第九条 火电企业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章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的防 ― ―
4汛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须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
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
第十二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年度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各发电企业对上一年度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
第十三条 汛前必须切实加强汛前检查。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的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汛情信息。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要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工作。各直属企业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上报;汛后(10月31日前)将防汛工作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六条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 ― 5 ―
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分管副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防汛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试行)》(大唐集团制„2005‟1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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