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法院行政诉讼协调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xxx同志实绩考察报告”。
XXX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情况报告
200X年以来,我院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和具体指导下,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协调优先、调判结合” 的工作原则,不断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全面推进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X年至20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1件,已全部审结,其中成功调撤21件,调撤率67.7%。一直以来,我院对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学习、总结摸索、借鉴经验等,逐步形成了从院长到庭长到庭员,从立案到审理,从院内到院外,全员、全程协调的工作局面,行政审判协调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主要经验和做法
1、形成制度,落实责任
为抓好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我院首先从制度抓起,将行政诉讼协调贯穿整个行政诉讼流程。规定了行政诉讼立案要做到立前疏导,立中协调,案件审理要做到庭审前、庭审中、判决前均进行协调的行政审判流程管理。同时,我们还把协调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评内容,把协调成效当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200X年,我院下发了《行政审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将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终考评范围,明确规定本院行政审判协调结案率不得少于
等部门汇报、互通行政审判情况、信息,建立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法院推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合力化解机制。同时,我院通过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互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4、加强行政审判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一直以来,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处于不了解、不理解的状况,行政相对人普遍存在“不想告、不敢告、不愿告”的心理,为建立良好的行政诉讼司法环境,我院坚持通过形式多样的行政诉讼法制宣传活动,让老百姓了解行政诉讼,消除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印象,树立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5、积极探索总结协调工作的经验和方法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索和总结,并借鉴兄弟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协调,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1)案外协调。一些行政案件,尤其是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如果简单的就案论案,往往难于协调,必须在案件之外,找准着力点化解纠纷。如赵某诉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使用权行政确认职责一案,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即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不满意而提起诉讼,俗称“气官司”。针对这类案件,审判法官主动协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带着卷宗,深入案发地,主动到当事人家中协调,心平气和地与当事人座谈,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说,给当事人说理讲法,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化解“怨气”,从而使当事人高高兴兴地撤诉。如:原告赵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赵某将他人打伤,县公安局对赵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我们发现赵某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对县公安局有怨气,认为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的言行都是有意偏袒第三人,专门找茬故意整他,而忽略自己伤人的事实,对我们的说服教育完全臵之不理,协调工作收效甚微。但我们并不因此轻易放弃,办案法官协调公安局相关领导深入到赵某家做“消气”工作,与赵某及其近亲属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说,然后仔细耐心地摆事实,讲法律,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分别做当事人工作,耐心地进行开导,最终赵某消除怨气,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双方握手言和,促使该案件顺利协调结案。
(3)主动登门协调。现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又碍于面子,往往不愿出庭应诉,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往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有些案件诉讼代理人明明知道是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但他们认为主动承认错误等于自己
民事纠纷得以彻底解决。如当事人黄某诉XX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黄某是在其诉与农某的一件房屋权属纠纷民事案件诉讼中发现被告农某擅自办理房产证,将共有房屋登记在农某及其妻子名下后,才将登记机关(县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而作为登记机关的人民政府在进行房屋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判决撤销。经与民事庭及各方当事人多方了解,得知黄某连续打这两起官司的最终目的是想从案件第三人(即民事案件被告)那里得到一些房屋补偿款。找准这个化解纠纷的着力点后,我们因案制宜,与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一起,有针对性地对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最终第三人与原告就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县政府也同意对不当的房屋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原告撤回起诉,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5)领导协调。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特别是“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当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行政领导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在处理问题时,长官意志和官僚主义高于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领导作为诉讼被告时与法院比地位、比职权,不主动应诉,不配合法院工作,败诉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领导担心行政诉讼会削弱行政管理权威,对行政诉讼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等等,题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完毕。至此,一件棘手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几年来,我院协调处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是院领导亲自参与协调并得以结案的。
(6)多元协调。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审判人员存在误解,不相信审判决工作人员,甚至对法院工作人员、律师都持怀疑态度,对此类案件,我院积极找寻当事人信赖的亲友为突破口,通过向当事人信赖的亲友解释法律规定等,做好当事人亲友的思想工作,再让当事人亲友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如林某某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案件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案件应先行解决民事纠纷,为此,我院与县政府进行沟通,县政府同意在民事纠纷解决后可以按法院裁判申请变更登记。为此,办案人员与林某某进行协调,希望原告撤回诉讼。虽然办案人员多次与林某某协调,并通过其代理律师向其说明情况,但林某依然怀疑办案人员是在推诿,不同意撤诉。通过多方查找,在得知林某某有一位哥哥在县电力公司工作,林某某比较相信其哥哥。为此,我院领导找到县电力公司亲自与林某某的哥哥说明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林某某的哥哥在认真听取情况说明并核对相关法律规定后,同意帮助法院作其妹妹的思想工作。最终,案件在林某某哥哥的进一步帮助协调下,原告撤回了起诉。
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法院推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合力化解机制,才能更好的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工作。
2、加强对先进的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学习、借鉴和交流。
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各地法院都是在摸索,所以,建议上级法院加强组织对全区、甚至全国各地法院的先进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学习、借鉴、交流,互通有无,共同提高行政诉讼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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