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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行业发展,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改善城市环境,构建与大连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的、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建立健全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发展战略,完善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XX区、XX区内建设的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经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的经营性停车场。
二、供应方式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利用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的土地建设停车场或有商业面积的复合式停车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二)协议出让(租赁)方式。
单一功能停车场用地符合下列情形的,按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1、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停车场项目,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的,原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
2、社会资本利用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项目。
(三)划拨方式。
单一功能停车场用地符合下列情形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1、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地上及周边土地建设的停车场项目,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的,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
3、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及周边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等方式建设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
三、工作流程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年度计划。
2、各区政府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土地权属调查、动拆迁等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制定规划策划方案。
3、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拟实施收储的停车场用地根据各区政府计划安排分批次送市规划局,各区政府负责将规划策划方案送市规划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地块,市规划局提出规划条件、储备用地规划批复。
4、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各区政府持规划条件和储备用地规划批复送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权属、地类、他项权利查询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
5、各区政府按照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持相关要件到市政府行政大厅国土房屋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工作的各项手续。
6、各区政府将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的收储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召开停车场收储宗地专项会议,对拟收储项目成本构成要素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形成会议纪要。
7、停车场收储宗地专项会议审议后,提交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审定。收储方案经停车场收储宗地专项会议审议后,立即进行宗地出让方案编制工作,与收储方案一同提交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各区政府根据拆迁属地化的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宗地征收、补偿安置、交付净地、注销登记等工作。净地交付后,交由市国土房屋局组织挂牌出让。
(二)协议出让(租赁)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2、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等停车场建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动拆迁等调查摸底、成本测算,划定用地红线,制定规划策划方案。
3、区政府按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对用地红线内成本进行评估,提出成本测算意见转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参照评估报告对其中成本构成要素进行复核,由区政府将复核结果并入招商方案报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可依据复核结果中的管网迁移工程费用开展招投标工作。
4、责任单位持用地红线送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
5、责任单位将规划策划方案和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结果送市规划局,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块,由责任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
6、责任单位根据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情况,与原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达成协议,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解除他项权利等。
7、市国土房屋局根据规划条件组织地价评估并会同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进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考虑到地下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地价按评估结果50%确定;同时制定协议出让(租赁)、土地登记社会公告内容。
8、责任单位制定停车场项目建设招商方案,包括停车场建设计划、规划条件、用地红线范围和社会公告内容„出让(租赁)价格、出让(租赁)年限、出让方式等‟。
9、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停车场项目建设招商方案进行现场会商,形成停车场项目建设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会签。
10、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项目建设招商方案审查意见,联合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发布招商公告(公示),期限为20日。
11、如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则进入挂牌交易程序。由市国土房屋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组织挂牌交易活动,挂牌交易时间为10个工作日。最终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责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停车场建设协议》;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按照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责任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停车场建设同意意见书》。
12、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13、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文件、《停车场建设协议》或《停车场建设同意意见书》、停车场项目建设审查意见、规划条件及附图等与市国土房屋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批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4、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的,按照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不执行本条10、11款关于公告和挂牌交易的内容,责任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停车场建设同意意见书》后按上述12、13款执行。
(三)划拨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2、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等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划定用地红线等,制定规划策划方案。
3、责任单位持用地红线送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
4、责任单位将规划策划方案和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结果送市规划局,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块,在建设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责任单位协调停车场建设单位解决权属纠纷、他项权利等。
6、责任单位制定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停车场建设计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红线范围、供应土地方式及建设单位等内容。
7、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8、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市国土房屋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房屋局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简化审批流程
(一)发改部门
对社会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区发改部门受理。
(二)环保部门
1、将停车场的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区环保局。
2、对中小型停车场(停车位个数小于300)项目,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审批豁免。
3、对于停车位个数小于2000的大型停车场项目,周边环境无敏感目标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审批豁免。
4、对于停车位个数大于2000的停车场项目,履行正常审批程序。
(三)国土房屋部门
1、市区停车场土地确权业务查询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提高工作效率。
2、土地出让、登记发证公告合并,并与招商、规划等公告(公示)联合发布,避免重复公告,缩短公告时间。
(四)缩短审批时限
1、国土房屋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发土地批复、签订土地合同(划拨土地的下达划拨决定书)并登记发证。
2、发改部门3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
3、规划部门16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并联审批事项
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租赁、划拨)和土地登记发证申请同时受理,并同时下发土地批复、签订土地合同(划拨土地的下达划拨决定书)和登记发证。
五、其他要求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停车场用地经批准后,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划拨停车场用地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用途,转让时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地下停车场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享受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同等优惠待遇。
(三)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的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停车场项目(含小型、机械式立体停车场、自走式停车场等),不需办理房屋产权的,可以视为构筑物,自用或合作建设均不需办理土地手续,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已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无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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