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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推动各项节能环保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支持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对象: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评估频率原则上为每2年一次,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全省银
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等情况进行
评价。评价结果在及时通报各部门的同时,将作为考核和奖励金
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四条 在河北环保联合会和河北环保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框架下开展评价工作,成立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保厅主管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北环保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职责为:研究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检查方案,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召开协调沟通会议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各被评价对象也要指定具体部门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确保全省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北省各项节能环保信贷政策的情况。除组织、机制及制度办法的建设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不断调整和优化贷款结构,积极提供绿色贷款、绿色金融产品和绿色金融服务。
2、对国家及省内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等给予了重点支持。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积极进行了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
3、对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积极给予支持。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城市污水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燃煤电厂脱硫等环保工程给予重点支持。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坚持了区别对待和择优扶持。
4、对允许类项目,在提供信贷支持时充分考虑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因素。
5、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于限制类的存量项目,在国家允许企业进行整改后,给予了必要的信贷支持。
6、对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和项目不准发放贷款,对过去已有贷款制定了清收计划限期收回。
7、严格控制了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不达标企业的信贷投入,对落后产能和工艺制定了具体的退出措施,加快了信贷退出步伐。
8、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发放贷款。
9、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坚决停止了贷款支持。对主体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10、在固定资产贷款中,对安排用于项目环保工程的贷款要做到专款专用。
11、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运行等违法行为,坚决不提供贷款支持。
12、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环保信息、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向企业发放贷款时,按规定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查询结果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13、建立了差别定价机制,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实行了优惠利率。
14、针对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积极开展了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建立了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评价方式
第六条 在评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自我评价、核查评价、社会评价、新闻单位评价和网络评价五种方式进行绿色信贷实施效果评价。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工作,对绿色信贷实施效果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定级工作。各金融机构基准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80—90分为良好单位;70—80分为达标单位;7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第七条 等级评定结果在报评价领导小组专门会议审查后,先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各参评单位。参评单位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评价领导小组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有关说明依据资料。评价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要求意见l 0日内,对参评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参评单位。
第八条 各参评单位要充分认识绿色信贷评价的重要意义,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实事求是进行自评,认真上报各类报告、报表及相关数据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及时反馈评价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公平。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而造成等级评定下降的,自行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定等级,重新进行评级;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直接列为不达标单位。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最终评价结果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保厅联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河北省政府。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保厅联合授予绿色信贷优秀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扬;被评定为不达标等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评价领导小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综合评价工作中,对业务工作创新和工作成绩显著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和表彰,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河北省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要参照成立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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