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管理办法_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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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

场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中介机构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是指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的代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及其办事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第四条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场内行为管理。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中介机构提供进场服务。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

11、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资信、服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12、收费标准的说明(申请机构需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和说明,附收费许可证)

以上除提交原件外,应同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第七条 中介机构须有固定办公场所。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迫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

不正当利益;

(七)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九)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十)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围标、陪标、串通、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利益;

(十一)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十二)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

(十三)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

(二)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三)在市级以上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四)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

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网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当年不得被推荐参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评定、评优表彰、诚信等级评优和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对被记入警示名单且在公布期限内或者被记入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场准入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关。设有前臵审批条件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设有后臵审批条件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则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备案公示制。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代理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经审查核发《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代理服务证》和《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交易员证》(简称“两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定期对备案的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已备案的中介机构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代理活动时,须由本机构交易员持“两证”方可开展工作。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不能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代理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视为自动放弃参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活动的资格。

每年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中介机构场内行为进行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考评实行扣分制,考评结果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扣分细则见附件)

两次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其在平台交易代理活动60个工作日;违反两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责其停业整顿,列入“准黑名单”,停止其在平台交易代理活动120个工作日。情节严重的,两年内违反一次,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是经审查确认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退出区域市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协助其做好相关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备案、中介执业人员培训、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事项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

1讼。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将办理备案手续变相为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而未记入,或者依法不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而予以记入的;

(三)依法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而未记入的;

(四)按规定应当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重点警示名单以及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结果向社会公开,而不向社会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开的;

(五)按规定应当报送、采集的信用信息,不报送、不采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采集的;

(六)依法应当对违法执业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3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管理考评扣分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

3、尚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离;

4、伪造代理业务虚报业绩;

5、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中介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按规定进入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业主和投标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3、未对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4、不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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