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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读
[摘 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提出的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性统一规则。该通则自1936年制定以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已经进行了八次修订与补充。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本文重点阐释INCOTERMS2010的修订背景和相对于INCOTERMS2000的主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和灵活运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避免贸易纠纷,减少贸易风险。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背景;变化;使用建议 正文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①,它形式简单,内涵高度概括,包含买卖、运输、保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国际贸易术语是经过国际贸易实践长期反复检验,在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被频繁采用的,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统一国际贸易惯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②: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活动的检验而形成;内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认可、采用,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具有强制性,不经当
①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
②曹民之:《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法律的区别》,载《经济与法》2006 年 5 月,第 217-218 页。
事人认可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运用起来灵活。
从历史上看,长期的贸易实践催生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的术语,特别是在一些主要的港口和进出口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非常的不统一,这样便给国际贸易实务带来了极大地不便,适用上极易造成纠纷和摩擦,基于上述情况,国际商会本着“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③的宗旨,于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并且不断与时俱进。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更好地服务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七次修改和补充,总而言之,Incoterms2010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最新国际贸易术语发展成果。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背景
不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原因,具体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 释通则》的修订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则》的国内化使用
《通则》的制定原本是为了更好地便利跨越国界的国际买卖合同,但是近些年,出现了许多纯国内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使用《通则》国际贸 ③Incoterms1953 ,转引自陈晶莹、邓旭主编《释解与应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易术语来调整国内买卖关系。这种现象在美国表现突出。美国于 2004 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努力将把《统一商法典》与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规则保持一致,从而有效避免在实务中产生不必要的冲突④。于是,越来越多的美国商人在境内的纯国内买卖合同中采用了《通则》,而不是传统使用的《统一商法典》。《通则》既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用于国内贸易,这一点必然使得《通则》向国内贸易领域渗透。
2、安全因素的影响提升
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的飞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不断推进,但是与此同时,非传统安全因素也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如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等等。于是诸多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始纷纷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保障贸易安全。其中,在货物进出口直接相关的措施中,加强了海关的审查工作就是十分典型的一种。如此便提高了进出口双方的工作难度与成本。这些工作的义务归属需要在新的贸易术语解释中加以阐释。
3、保险条款的发展
在长途国际货物买卖中,运输路线长,安全风险高,保险对于货物买卖方和承运方的意义重大不言而喻。然而长期以来,国际上并没有一部统一公约或者统一的解释规则。因为英国的国际贸易发展较早,其保险制度在国际上也是最完善的。许多国家的海上保险制度都模仿
④参看王炳焕《谈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商业经济研究》2011年17期。
英国保险业协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制定的,所以不同国家的保险法在使用和解释上的差异不大⑤。在《通则》中的体现就是2000年《通则》中关于保险问题的规定是以1982年《条款》为参照的。如今,《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新《条款》已经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所以相应的,《通则》就需要在此问题做出及时的修改和补充。
4、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点的争议
首先,交付义务与风险转移相互脱离。根据《通则 2000》的规定,在术语 FOB、CFR 和 CIF 项下,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交货义务才算完成,而风险的转移却在“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而《通则》的惯用立法实践是风险随交付转移⑥,那么,“船舷原则”无疑是与《通则》惯用立法实践相违背的。
其次,不利于顺利结汇。风险与交付的脱离使得实务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货物已过船舷,可在放置甲板的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货物受损,于是承运人拒绝向卖方签发清洁提单。如此卖方便不能够顺利结汇,可是也不能向保险公司求偿,陷入两难境地。
再次,伴随着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多式联运等更更加高效的运输方式蓬勃发展。“船舷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已经大打折扣,继续保留和使用的意义不大。
⑤ 参看王追林编著:《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2 页。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主编:《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载陈安 房东主编《国际经济法学资料新编》,第 356 页。
5、码头装卸费的重复收取问题
码头装卸作业费与集装箱运货方式紧密相关,在集装箱式的运货方式下,卖方只需将货物运至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即完成了交付义务,承运人要负责向码头支付把集装箱从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搬运至船上或者从船上搬运下来的费用。所以承运人在向货方收取费用时,会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增收码头装卸作业费,来转移这个费用的承担⑦。于是有可能一方面卖方将此费用计入了成本,另一方面与买方订约的承运人卸货时又将此费用计入了运费,这样买方便付了两次码头装卸费,显失公平。
5、其他背景
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大量使用,使得贸易往来的效率进一步 提高,制单方式更加简化、标准;货物的链式销售,使得交易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复杂;以欧盟为典型的统一无关税区的贸易呈现除了“国内化”现象⑧;等等。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变化
1. 调整贸易术语的分类
在2000版《通则》里,贸易术语依据卖方义务的大小将术语被分为四组: E :运术语;F :主运费未付;C :主运费已付;D :到达术语。而在 2010版《通则》 里,贸易术语按照运输方式被划分成两类:
⑦参看朱承志:《THC **面面观》,载《中国水运》2002 年 7 月,第 15-16 页。⑧参看程方硕士毕业论文:《评述》第22页,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4月26日。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7种(EXW,FCA,CPT,CIP,DAT,DAP,DDP),这7类术语可以适用与任何单一的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即不仅可以适用于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而且同样也可以适用于海上运输和内河水运以及上述运输方式的组合。
(2)仅可以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4种(FAS,FOB,CFR,CIF),即只可以适用于海上及内河水运。
如此修改就是将贸术语分类的角度由卖方义务的大小转变为货物不同的运输方式,与2010版《通则》在序言中的建议相一致:“使用者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应该要适合货物的性质和运输的方式”⑨。
这更加有利于使用者作出明确直接的选择。
2、调整贸易术语的数量
由2000 版《通则》的13 种调整为11 种。2010版《通则》删去了2000版《通则》的4 个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 个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在2000版《通则》中,术语DEQ与另外三个术语DAF、DES、DEQ在交货方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即 DAF、DES 和 DDU 三个术语只需 ⑨ 参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2011 年版。
要卖方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地点,而无需把货物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载下来,即可视为完成交货,与 DEQ 相比,卖方少了卸货的义务。而术语DEQ下,卖方不仅要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地点,而且还要把货物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载下来。2010版的修改的实质是用DAP 取代了DAF、DES 和DDU 三个术语,用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通则 2010》用两个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取代运输方式狭隘的四个术语,一方面可以为国际贸易实务提供更加灵活方便的选择,二是为了减少术语的数量,有效避免过多类似术语给使用者在选择术语时造成困惑。
3、贸易术语使用范围的调整
2010版《通则》明确规定本版《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而且适用于国内贸易。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会通过对《通则 2010》增加了一个副标题,“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具体到术语的表述中,清关义务的条款如 A2、B2 和 A6、B6 中,添加了“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以CIP为例,“A2 许可证、批准证书、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当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时,卖方必须要自负风险与费用,以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及其在交货前通过任何国家运送时所需的一切通关手续。⑩”这样当不再需要缴纳关税或者对进出口无限制时,无论是在一国国内,还是在象欧盟内部、自由港或其他自由贸易区,都不需办理海关
⑩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2011 年版。
手续了。毫无疑问,这样的修改使得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向国内化渗透,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提高了灵活性。
4、规定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
国际上众多国家对贸易安全的高度关注导致运输货物相关的报关要求越来越多。相应的,进出口商在更多情况下负有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的义务。2010版《通则》及时顺应实践需要,在 A2、B2、A9、B9 和 A10、B10 条款中,分别增加和明确了买卖双方之间完成或互相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以及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检查费用的承担。
买卖双方需要互相提供货物进出口通过安检所必须的安检通关手续,才能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完成。虽然表面上这是对交易效率的减损,但实际上,这有效的降低了今后事故发生的风险,为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体现出了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
5、对保险条款的修改
2010版《通则》以2009年生效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为参考标准,对于包含保险的条款加以修改,如CIF,CIP,2010版《通则》 做了较小的调整:
(1)《通则 2010》直接把《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中险别的名称规定到术语当中,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卖方只需购买最低险别的保险,即“条款(C)”。但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很可能会要求在合同中将C 货物保险条款扩展为更为普遍的A 货物保险条款⑪。这样⑪参看杨琪,《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1994-2011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http://www.daodoc.com/userfiles/2009-6-14/***20.pdf 12 《通则》来解决货物的交付方式。至于广大内陆地区,完全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得急着与国际接轨。
五、结束语
《通则》自1936 年制定以来,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 几经修订,2010版《通则》是目前通用的最新版本。虽然旧有的版本没有自动作废,但是对最新版本越来越多的使用是大势所趋,我国外贸企业只有及时得了解和把握这些规则的变化与局限, 才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掌握主动权。
参考文献
[1]王追林编著:《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2]、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3]、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4]、石玉川、周婷主编《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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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朱承志:《THC **面面观》,载《中国水运》2002 年 7 月,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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