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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残疾人权利公约‣】
第二条【残疾人界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第三条【权利保护】 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做好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第五条【残工委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
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供养。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养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救助金,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二条【基本住房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依据:•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养老保险】 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以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
第十四条【其他特别扶助】 鼓励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五条【其他特别扶助】 残疾人搭乘各类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待遇。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六条【家庭保障】
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护理责任,由其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承担。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
第三章 康 复
第十七条【康复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并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开展康复工作。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康复服务机构】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省、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康复需求,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或者依托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卫生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教育”】
第二十二条 【就学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倡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依据:参考•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普通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跨户籍地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就学由现居住地政府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负责安排。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班。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二十五)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费减免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用于扶持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就学。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家庭贫
7第三十二条【劳动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城乡基层组织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残疾人文艺团体给予扶持。
【依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文化体育活动扶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服务并适当减免收费。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方便和照顾。
城乡公共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依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十一)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传播媒介扶助】 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为残疾人借阅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提供方便。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和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并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居家环境的无障碍改造。
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条【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或者紧急的政务信息时,应当逐步能够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 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等系统,或者采取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无障碍专用窗口或专用通道等措施,为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创造条件。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人员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参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残联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办《残疾人证》收取残疾鉴定检查费和证件工本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依据:•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的,或者在福利待遇等方面未给予残疾人职工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的。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违反残保金征缴规定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违反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城市道路,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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