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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
《矿规矿纪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双方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是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与所有在野川煤业工作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返聘人员、股东派驻人员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处,须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措施分为:
(一)通报表扬;
(二)发给一次性奖金;
(三)岗位工资晋档晋级。
第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
(一)忠于职守,认真负责,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
(二)维护集体荣誉,有具体事迹的;
(三)积极帮助困难员工解决实际困难,有具体事迹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五)具有其他先进事迹的。第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发给一次性奖金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对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具体改进措施或方案,经采用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旧物品进行重复利用,对降低产品成本或管理成本方面成绩突出、产生经济效益的;
(三)在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处理临时突发事件措施得当,挽回公司较大损失的;
(五)受到两次以上通报表扬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给予员工岗位工资晋档晋级奖励:
(一)对本职工作有重大技术革新、大幅降低管理成本或大幅提高工作效率 的;
(二)在生产工艺、设备维护、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发明创造,取得重大成果、技术专利或成绩显著的;
(三)在控制生产成本、销售成本或管理成本等方面,经济效益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三年被评为市公司(含)以上级别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的;
(五)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使公司免遭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在抢救重大灾害事件中表现突出,使公司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七)具有其它特殊功绩,足以为员工楷模的。
第十条 通报表扬奖励由员工所在科室(队)提出,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次性奖金奖励由本科室(队)分管领导提出,经公示后由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岗位工资晋档晋级奖励由本科室(队)分管领导提出,经职代会讨论和公示后由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员工本人有第七、八、九条所列事迹的,也可直接向本部门或相关领导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上述奖励措施与公司制定的其他奖励办法重叠时,员工可同时享受其他奖励办法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员工进行通报表扬以上奖励时,应当由人事部门将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员工奖励工作档案。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公司对违章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处制度。惩处措施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警告;
(三)降薪;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
(一)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二)串岗或上班干私活,情节轻微的;
(三)擅带外人到生产区逗留的;
(四)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人员指挥的;
(六)造谣、散播不正当言论的(包括利用微信、微博、贴吧等网络行为);
(七)与上述情形相似的其他情节。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消极怠工,故意降低工作标准或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尚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作业,情节轻微的;
(五)连续旷工1日以上5日以下或一年累计旷工10日以下的;
(六)非本人因素,本人、直系或旁系亲属围堵矿区,未造成生产经营损失;
(七)违纪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八)与上述情形相似的其他情节。警告执行时间为1—3个月。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薪:
(一)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但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工作指挥和监督,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六)非生产人员私自进入生产区操作机械设备的;
(七)连续旷工5日(含)以上10日以下或一年累计旷工10日(含)以上20日以下的;
(八)非本人因素,本人、直系或旁系亲属围堵矿区,造成生产经营损失,损失较小的;
(九)利用微信、微博、贴吧等网络行为造谣、散播不正当言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违纪经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情节。
第十七条 降薪分为岗位工资降档降级和停发绩效工资两种,执行时间为3—12个月,可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视情节轻重执行。
岗位工资降档降级每月涉及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上月应得岗位工资的20%,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用察看:
(一)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区的;
(三)员工出现“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的;
(四)违反《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或参与集体或个人上访的;
(五)连续旷工10日(含)以上15日以下或一年累计旷工20日(含)以上30日以下的;
(六)因违法被免于起诉、免于刑事处罚、被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因本人因素,本人、直系或旁系亲属围堵矿区,造成生产经营损失较小或者非本人因素,本人、直系或旁系亲属围堵矿区,造成生产经营损失较大的;
(八)利用微信、微博、贴吧等网络行为造谣、散播不正当言论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
(九)其他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情节。
第十九条 留用察看执行时间为12—24个月,如在此期间受到警告以上惩处的,科室(队)应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期间,员工仍在原岗位工作,只发给岗位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及各类奖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提供本人虚假信息、证明(虚假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或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或影响正常劳动用工管理的;
(二)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服从科室(队)正常的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的;
(四)员工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故意损坏生产设备、工具、产品或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泄露、侵犯公司重大信息、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造谣惑众、煽动串联,聚众闹事,阻止公司改革、改制,并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严重“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盗窃公司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数额虽小但影响安全生产的;
(十一)连续旷工15日(含)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含)日以上的;
(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十三)因本人因素,本人、直系或旁系亲属围堵矿区,造成公司生产经营损失较大的;
(十四)利用微信、微博、贴吧等网络行为造谣、散播不正当言论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五)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造成重大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人事劳资科须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照法定要求送达员工本人,员工应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超过办理时间,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惩处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工会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提出异议的,要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事劳资科。
第二十三条 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承办,必要时科室(队)分管领导参加;对员工进行警告,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报承办部门办理;对员工进行降薪以上惩处,由承办部门按要求提交职代会、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员工受警告、降薪、留用察看惩处的,惩处执行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惩处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表现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惩处。
第二十五条 惩处员工由办公室、调度室、安全科、纪检办、人事劳资科、财务科分别视惩处情况按照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承办。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需要进行惩处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科室(队)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调查处理的事实,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承办部门正式受理。
(二)调查。承办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听取有关人员意见。调查结束后提出惩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调查应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纪检、工会必须各占1名、其他部门视具 体的情况确定)进行;接受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积极配合。
(三)陈述和申辩。承办部门将调查情况及惩处依据书面告知拟惩处的员工,拟惩处的员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调查员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以采信。
(四)决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五)送达。惩处决定作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惩处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惩处员工本人签收,若本人拒签,有两人以上证明的可视为送达;如无法送达,可依次采取送达其家属签收、公示送达等形式。
(六)归档。承办部门应将惩处决定抄送工会、人事劳资科并归入受惩处员工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惩处事项的工作档案。
受警告以上惩处期满解除惩处的程序,参照本条第(四)、第(五)和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惩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惩处员工的姓名、岗位、工资待遇、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三)惩处的种类、依据和执行时间;
(四)不服惩处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惩处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惩处决定除包括本条第(一)、第(三)和第(五)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该员工在受惩处期间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八条 员工对惩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惩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受理部门申请复查或向工会提出申诉。
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惩处的执行,员工不因申请复查、申诉而被加重惩处。第二十九条 根据员工申请,受理部门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复查,如确系惩处失当的要公开恢复员工名誉,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一)适用企业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惩处不当的:
(四)惩处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的;
(五)违反本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惩处决定的。第三十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惩处外,还应适当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必要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损失大小与其错误行为的性质、情节、工作特点、员工承受能力等情况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因其错误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赔付。需要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实得工资的20%。
第三十一条 要求员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应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书面决定应载明事由、金额、处理依据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两种以上行为需要给予惩处,或在惩处执行时间内又受到新的惩处的,应当分别给予惩处。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办法受到惩处的,根据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惩处。
第三十三条 受惩处员工如有管理职务的,可根据违纪情节给予降职使用、解聘等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告知员工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此前施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但特别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人事劳资科、企管科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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